港议员计划提设“辱警罪”:初犯罚款再犯判监

  梁美芬(中)、张国钧(右)及何君尧(左)将提出私人草案修订现行《公安条例》,引入“侮辱执法人员罪”。大公报记者麦润田摄

  大公网5月6日讯(记者 朱晋科)三位有法律背景的立法会议员,包括经民联梁美芬、民建联张国钧及前律师会会长何君尧,将提出私人草案修订现行《公安条例》,引入“侮辱执法人员罪”,任何人蓄意向执法人员使用滋扰性或辱骂性言语或行为,或展示相关标语,初犯者最高罚款2000元,重犯者最高罚款5000元及监禁一年。梁美芬希望,有关立法能还执法人员尊严及减少警民冲突。

  期引起社会聚焦讨论

  近年从“本土派”女教师在街头用粗口骂警察事件,再到占领运动期间前线警务人员屡遭言语或行为上的挑衅,社会上有声音要求为“辱警罪”立法。梁美芬、张国钧及何君尧昨日召开记者会,解释私人草案内容,他们建议在《公安条例》加入第17H条《侮辱执法人员罪》,任何人蓄意对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使用滋扰性或辱骂性言语、行为或展示标语,即属犯罪,一经简易程序定罪,罚款2000元。重犯或恶意犯罪,可经公诉程序,最高罚款5000元,监禁一年。

  该草案针对的“执法人员”除了指警务人员,还包括入境署、海关、廉政公署及惩教署人员。梁美芬说,社会近年出现仇视执法人员的情绪和个案,希望草案能还执法人员尊严,减少警民冲突。何君尧表示,由于现时法例未有为“执法人员”定义,故打算于《释义及通则条例》中,加入执法人员的定义,方便执法。

  被问到“滋扰性”或“辱骂性”的言语及行为概念模糊,若进行立法会否被滥用,张国钧强调,提出草案不是马上立法,希望做到“抛砖引玉”,包括如何定义“侮辱”及“执法人员”、刑罚和抗辩理由为何等。何君尧认为,粗口很明显属于辱骂,而“黑警”一词则有灰色地带,要视乎当事人能否提出确实的理据。他又说,草案已平衡了市民的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刑罚可订更高,最高可判监禁三年。

  成功机会“很难很难”

  根据基本法第74条,私人草案如涉及政府政策,要先得行政长官书面同意,才可呈交立法会审议,并需分组点票下直选和功能界别同时过半数支持才能通过。梁美芬坦言,以私人条例推动立法,成功机会“很难很难”,上月初已将条例交由律政司修改,“中间来回了几次”,她感觉政府对有关立法的态度,较两年前开放了很多,若政府自行提出立法,他们是表示欢迎,“最好是政府吸纳我们的意见后自己做(立法)”。“民主派”会议召集人、民主党涂谨申称,不会支持草案,认为草案只是一面倒惩罚辱警人士,和市民并不对等。

  律政司表示,会根据既定程序处理议员提出的私人条例草案。警方发言人指,警务工作艰巨,警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常遇到挑战,会以专业的态度,依法执行职务,以维持公共秩序,保障公众安全。警队管理层对任何能确保警务人员有效执法的新措施或法例持开放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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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旭 chen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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