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伦参与暴动纵火罪成 官明言必判监

  杨家伦被控参与暴动及放火烧的士,昨日被裁定暴动及纵火罪名成立。大公报摄

  大公网4月4日讯(记者叶汉亮)去年农历年初一晚发生的旺角暴乱,导致最少125人受伤,技术员杨家伦被控参与暴动及放火烧的士,昨于区域法院被裁定暴动及纵火罪名成立,案件押后至下周一判刑,被告即时还柙。法官称杨与涉事犯案者同样有“哨牙”特征,面容轮廓亦与犯案者极为相似,案中又出现多个“奇怪的巧合”,认定杨便是涉事犯案者,故裁定杨暴动及纵火罪成,明言会判处被告即时监禁,只是刑期长短问题。这是继上月两男一女被判暴动罪成后,第二宗自旺角暴乱发生后,以暴动入罪的案件,杨的最高刑罚是监禁七年。”

  被告杨家伦(32岁),报称于公开大学任职技术员,被控暴动及纵火两罪。控罪指杨去年二月九日,在旺角豉油街及花园街交界附近,与其他人参与暴动,及无合法辩解下用火损坏一部红色的士。警方于去年2月26日,在被告居所的大堂外将杨拘捕。杨否认全部控罪。

  案件延至下周一判刑

  区域法院法官郭启安昨裁决时指出,案发当日旺角豉油街毫无疑问出现非法集结,多人向警方掷砖、杂物,亦有人损坏的士挡风玻璃等,明显是扰乱公众秩序行为,构成威吓、侮辱警方及公众,行为具威吓性、侮辱性及挑拨性,令市民害怕人身安全及财产受威胁,认同旺角当日有暴动发生。而本案主要争议在于被告是否如控方所指,于案发当日纵火烧的士及参与当日事件。

  郭官续指,当日的现场录影片段及多张相片中,犯案者当时戴有黑色帽,其发型未能被看见,同时犯案者当时有戴眼镜,与被告没有佩戴眼镜的形象不同。不过控方提供多张被告的生活照,包括其身份证相片、申请入职公开大学表格上的相、其二姊婚礼时照片等均显示被告多年都有佩戴眼镜习惯。

  去年发生的旺角暴乱,导致最少一百二十五人受伤。资料图

  郭官坦言,经过反覆细心对比所有呈堂片段及相片,发现涉事犯案者门牙向外突出有“哨牙”情况,同时在审讯时观察到犯人栏内的被告亦有“哨牙”,加上被告人的眼睛、鼻子、侧面和身形,均与涉案相片中的犯案者相似,两个人的差别只是没有戴眼镜。若在被告被捕后所拍的相片上,画上一副长方形眼镜、遮盖发型,便会惊叹被告与犯案者的容貌极为相似。郭官凭藉被告“哨牙”、面容轮廓等,裁定涉案相片中戴眼镜犯案者就是被告。

  郭官续指出,被告案发后改变戴眼镜习惯、购买新八达通卡、身为电脑技术员家中电脑枱却未有电脑,这三个情况同时出现是“奇怪的巧合”,三个巧合有累积效应,唯一及无可抗拒推论就是三个行为并非巧合,而是被告就是犯案者,因忧虑被捕而所做出的掩饰行为,因此裁定杨家伦暴动及纵火罪名成立,案件押后至下周一判刑,被告即时还柙。

  “星星之火可燎原”有极大风险

  辩方大律师吴建五求情称,会接纳即时监禁,但希望两罪同期执行。辩方续称,被告没有案底、本质并非暴戾、是勤力读书的人,对社会有贡献,被告只是将烧着的纸皮放在的士后方,的士实际损毁不算严重,被告虽在现场出现有助长人群气势,但没有具体抛掷物品动作,被告亦非暴动中最坏的一群。惟郭官随即反驳,汽车有汽油,直言“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引述指不久前也有汽车起火而令车内的人烧死,烧车有极大潜在风险。郭官明言会判处被告即时监禁,只是刑期长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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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旭 chen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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