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港独”是一项长期工作

  文|顾敏康

  “港独”言行危害国家安全,对此不应该掉以轻心。但社会上有不少人或是用“天塌不下来”的心态对待之,或是以“缺乏条件论”放任之。幸好有人大常委会及时对《基本法》第一零四条作出具体解释,给全体香港市民上了一堂宝贵的《基本法》普及课:国家安全是“一国两制”的底线,鼓吹“港独”者不能成为香港建制中的成员。

  但必须看到,反“港独”任重道远,“港独”者不会轻易消失。首先,两位被取消议员资格的人士至今没有悔意,仍然将希望寄託在“翻盘”之上。他们告诉媒体会继续上诉至终审法院(当然要法院批准才可以),并说“抗争活动势必回到街头”。这就清楚表明:第一,“港独”者是不会轻易退场的,他们要通过媒体继续炒作他们的“港独”理念。其次,他们会继续鼓动支持者将街头行动升级,试图为他们的“港独”言行披上“合法”外衣。

  第二,宣扬“港独”的“香港民族党”两位成员(陈浩天和周浩辉)在台湾期间受到一批“爱国同心会”人士的严厉指责,并发生肢体冲突。经媒体披露才得知两人是应“台湾人权文化协会”及“台湾关怀中国人权协会”邀请,到台湾先后出席所谓“亚洲人权迫害与自决”国际记者会及“世界人权日”活动。他们声称会与亚洲各地“被中国逼迫者”加强合作和交流,壮大反抗力量云云。据悉,该国际记者会是由不同地区的“独派”,包括“日本维吾尔协会”“日本台湾研究论坛”“IR独立公投人权运动推动小组”共同协办。如果报道属实,就说明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这些“独派”成员通常会打着“人权”的旗号,欺骗和拉拢人心;第二,“港独”、“疆独”、“台独”等“独派”出现联合趋势,对国家安全利益的危害更大;第三,在这些“独派”的背后,可以清晰看到黑手。

  制裁“港独”必要且合法

  香港有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士,故意将梁振英封为“港独之父”,认为“港独”是梁不断将“港独”问题小事放大所致。梁去年在《施政报告》中批评港大学生会刊物《学苑》发表“香港民族自决”文章。有人指责就是梁令“港独”问题备受关注,并称其为“港独之父”。这种指责显然不能成立,却仍然有市场,这种倒因为果的说法,应该是有些人故意转移视线和混淆是非。

  梁振英作为特首有责任维护国家主权,对于香港出现“港独”情况,必然要公开批评之。如果特首视而不见,一句话都不说,那才有问题呢。毫无疑问,在理解“一国两制”方面,至今还存在错误的认识。比较明显的就是轻“一国”、重“两制”。其实,“一国两制”的实质就是要以“一国”为底线。只有在“一国”的底线上,香港才有可能实行高度自治和多元化,否则,“一国两制”就走样了。有人说得好:香港回归前,“两制”早已存在,香港回归后,还是实行“两制”,但其前提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那就是要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国”。

  因此,在“一国”的问题上,中央应该理直气壮地行使法定权力。这次就《基本法》第一○四条的释法,再次表明了人大释法是香港“新法治”的核心内容,必然得到香港社会各界的普遍支持。

  “港独”者或其支持者经常狡辩,声称其宣扬“港独”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只要没有真正的行动,就没有违反法律。这种混淆视听的言论似乎仍有市场。毫无疑问,“港独”言行(宣扬和推动)已经超出言论自由或人权保护的底线,不可能受法律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指出:一国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可以限制有关权利的行使。可见,“港独”违反《基本法》第一条,危害国家安全,不能用言论自由作为抗辩。换句话说,为了保障国家安全(防止分裂),制裁“港独”言行者不仅必要,而且合法。

  政府应采取规制手段

  有人说,“港独”只是少数人的言行,在香港不具有代表性,也不必揪住不放或大肆批评,否则就可能中了某些人的圈套,令“港独”传播更广。这种说法显然是在为“港独”者护短。如果换一个角度看,“港独”言行能够不断在香港氾滥,也可能是对“港独”批评或制裁不力所致。

  香港要实行高度自治和社会多元化,就必须切实维护国家安全。香港回归近二十年,《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依然在“睡觉”,说明港人没有履行《基本法》规定的宪制义务,也令“港独”者肆无忌惮。有文章指出:一些“港独”者既不承认国家,也不维护《基本法》,却通过选举,堂而皇之地进入特首选委会。更加离谱的是,某些选委试图以选委提名票与特首参选人做交换,要求撤回政府对四名立法会议员宣誓有效性的司法覆核。显然,《基本法》第一○四条无法适用这些人士,但政府应该对此有足够的警惕,研究有效的规制手段。

  更为重要的是,变相“港独”者依然存在,而且还在不断地宣扬他们的主张,具有欺骗性。例如,香港有人提出“民主自治”,看上去好像与“民族自决”有些不同。但仔细观察就可以发现,“民主自治”的实质就是要将香港变成独立政治实体,包括港人自己修改《基本法》,反对《基本法》解释权属于中央,反对中央对香港行政长官和高级官员的任命,反对香港自治权是中央赋予的。这种“民主自治”明显违反了《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变相“港独”。对此,广大市民应该有足够的警觉,做好长期的反“港独”工作。

  (作者为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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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史亚会 史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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