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庭昨日驳回梁颂恒、游蕙祯宣誓司法覆核上诉,两人要支付全部讼费。大公报记者摄
大公网12月1日讯(记者 叶汉亮)上诉庭昨日驳回青年新政梁颂恒、游蕙祯宣誓司法覆核上诉,两人要支付全部讼费,预计若上诉至终审,梁游须负担最少八百万元讼费。上诉庭表明,基本法享有最高法律地位,普通法下的三权分立及不干预原则,不能妨碍法院执行其宪法责任,并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104条的释法具追溯力,生效日期为1997年7月1日,“适用于所有案件”。
判词指,按人大释法和《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的规定,梁颂恒和游蕙祯自10月12日拒绝宣誓,他们在法律上立即自动丧失议员资格并离任,容许他们重新宣誓在法律上并不可能。律政司表示,正研究判词及考虑跟进行动。梁、游称,这一两日会决定是否上诉至终审法院。
高院原讼庭早前裁定梁颂恒及游蕙祯宣誓无效,丧失议员资格,两人之后提出上诉。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张举能、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和上诉庭法官潘兆初一同审理。上诉庭上周四、五连续两天聆讯后,昨颁下书面判词驳回梁游上诉。梁颂恒和游蕙祯昨日均没有到庭,只由其律师代表到法院领取判词。

诉庭昨驳回“青症双邪”游蕙祯及梁颂恒上诉案,两人须付全部讼费。 大公报记者莫雪芝摄
基本法有最高法律地位
梁游一方的上诉理据主要为不干预原则、立法会监誓人拥决定权去裁定宣誓是否有效、议员在议会的言论享有豁免权及“人大释法等于修法”等。上诉庭昨日颁下的判词就以上理据逐点反驳。
判词指出,基本法在香港享有最高法律地位,普通法下的三权分立和不干预原则,都不能妨碍法院执行基本法的宪法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已说明宣誓不是立法会的内部事务或程序,基本法第104条订明立法会议员就职时要宣誓是宪法规定,不干预原则不适用于本案。判词续指,唯独法院具有宪法权力和责任就议员宣誓作出裁决,有关做法不会损害立法会的权力或功能,亦不会削弱选民给立法会议员的民意授权。监誓人的看法只是具证据价值,对法院无约束力,而释法亦只显示监誓人只有行政管理职能,而非司法职能。而基本法第77条赋予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并不适用于第104条要求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宣誓的情况。
重新宣誓法律上不可能
对于上诉一方指,释法实质上是企图修改基本法,所以没有约束力,上诉庭不同意,指基本法并无赋予本港法院司法管辖权去处理这个论点,而上诉人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基础,去支持这个论点。判词提到,释法解释基本法第104条从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为1997年7月1日,释法具追溯力并适用于所有案件。判词又指,按人大释法和《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的规定,梁颂恒和游蕙祯自今年10月12日拒绝宣誓,他们在法律上立即自动丧失议员资格并离任,容许他们重新宣誓在法律上并不可能。
案件处理的是法律问题
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在判词特别提到今次法庭介入事件,不应被视为法庭卷入政治纷争,强调案件处理的完全是法律问题,法庭是按照法律包括释法内容作出裁决,指司法制度不受政治影响是很重要。
上诉庭已预留今日开庭处理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申请。梁颂恒和游蕙祯昨日回应称,会去信法庭保留上诉权利,但因处理上诉时间太仓卒,要求法庭推后一、两日处理上诉许可申请。但梁颂恒声称,担心上诉至终审法院会再次引发人大释法。梁颂恒又扬言,不认为有做错,所以不会道歉。
判词:释法无超出“解释”范围
梁颂恒和游蕙祯宣誓无效上诉昨遭驳回。高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在审讯期间,曾主动要求诉讼双方律师就释法问题陈词,昨日颁下的判词亦多次提及释法,更首指出无证据显示释法超出“解释”范围。
原讼庭法官区庆祥于判词中指出,有没有人大释法,法庭得出的结论都一样。但张举能在判词中明确指出,根据案情,2016年10月12日,上诉人梁游在妥为获邀作出就职宣誓时拒绝宣誓。按释法的第二(三)段,认为两人在法律上立即自动丧失议员资格,并按《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必须离任,容许他们重新宣誓在法律上并不可能。
梁颂恒和游蕙祯在宣誓无效上诉案中,其中一个论点是人大释法即“修法”。张举能在判词亦明确指出,上诉一方无任何证据支持释法即“修法”的论点,又指出人大释法概念源自大陆法,香港实行普通法,两地的法律制度不同,但基于“一国两制”原则对香港法院都是有约束力,而基本法亦无赋予香港法院有司法管辖权,质疑人大释法的权力及范围,包括今次释法实质上是否修法的问题。
张官在判词中亦重申,没有受过大陆法训练的普通法律师,质疑释法是否“修法”的论点,其意见法庭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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