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梁颂恒和游蕙祯被问及有关立会追讨薪津的问题时,梁颂恒仍态度嚣张/大公报记者唐晓明摄
大公网11月25日讯(记者叶汉亮)高等法院原讼庭早前裁定梁颂恒和游蕙祯宣誓无效,丧失议员资格,梁、游提出上诉。上诉庭昨开始审理相关上诉。梁、游代表律师称,法庭受理司法覆核是“过早干预”立法会事务,又称人大释法与本案无关。高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强调,基本法在香港的地位至高无上,凌驾于普通法,本案件涉及基本法,法庭介入事件是正确做法。他亦在庭上主动询问梁、游对释法的看法,又质疑两人批评人大释法实为“修法”的理据。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对本港法庭有约束力,释法内容清楚列明对宣誓的要求,法庭有责任确保宣誓最终合宪。
梁、游就宣誓覆核案的上诉,昨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及上诉庭法官潘兆初审理。政府一方继续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及莫树联出庭,代表梁颂恒及游蕙祯的则分别为资深大律师潘熙及戴启思,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则没有派代表大律师出庭,只派出立法会法律顾问到庭了解上诉进度。
梁、游一方昨日先就上诉理据陈词。代表游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陈词称,立法会条例第73条无赋予法庭就议员宣誓是否有效作裁决,而“不干预原则”适用于本案,他又认为法庭受理司法覆核是“过早干预”立法会事务,而即使议员失去就任资格,也必须由立法会主席作声明,认为原审法官区庆祥作出议席悬空的裁决错误。代表梁颂恒的资深大律师潘熙指,议员宣誓是否有效,监誓人即立法会主席有最终裁定权,事件属立法会内部事务。
主席权力仅限于监誓
张举能指出,法庭不是想干预立法会事务,但当宣誓触及基本法第104条的规定,法庭应介入事件作裁决,因为基本法的地位是最高的。林文瀚则指,《宣誓及声明条例》规定议员有否“拒绝或忽略”宣誓,这属法律问题,主席的权力仅限于监誓。
张举能又指,原审法官在判词没直接讨论释法,若去到终审法院时才争拗并不理想。他在庭上主动询问梁游两方对释法的看法。戴启思称释法与本案无关,无释法都可以处理今次案件。潘熙说,本案与基本法104条无关。他又指104条只要求议员就任时宣誓,无提及拒绝宣誓后果,法庭不应干预。张举能提出,人大释法正正触及拒绝宣誓的后果,不能回避。
潘熙亦指出,释法实际上是修改法例,认为法庭毋须受到释法的内容限制,但又引述释法内容第二段第四点中“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等,指释法中的监誓人应用本案,便是“立法会主席”。
张举能质疑上诉方既批评释法,但又引述释法内容作理据。对于梁颂恒一方陈词提到:“人大释法超出基本法158条中解释的意思,所以法庭不用理会”,张举能反问说:在“一国两制”下,有何实质证据支持?张举能指,香港与内地的司法体制不同,香港实行普通法、内地实行大陆法,质疑香港的法官和律师如何能武断判定内地的释法是修改法例内容。潘熙仅回应称,他不认为今次案件要处理这争议,所以不想过分解读人大释法,以免带来不必要争拗。
政府:法庭有责确保宣誓合宪
代表政府的资深大状余若海重申,法庭的裁决需要根据释法后的内容,当中列明监誓人需要确定宣誓合法进行,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他又指出,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与基本法第104条的内容相关,前者指议员或官员宣誓拒绝或忽略作出誓言的后果,后者则指议员或官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他又不同意上诉方指监誓人对议员宣誓有最终裁决权的说法。而原讼法官区庆祥裁定两人拒绝宣誓时,两人并无否认。
梁、游的代表律师已完成陈词,法庭将于今日继续听取政府一方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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