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击11名警员兼拒捕 公民党曾健超判囚五周

  图:法官指出,曾健超以异味液体淋警员的行为“罪行绝不轻微” 大公报记者林少权摄

  大公网5月31日讯(记者邓滔)公民党成员曾健超涉嫌于前年10月“占领”活动期间,袭击11名警员兼拒捕,他早前被裁定一项“袭警”及两项“拒捕”罪成,案件昨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直斥被告“当警员为出气袋”,指他用有异味的液体淋泼警员带有极大侮辱及挑衅,故决定判他囚禁5星期。曾健超获准以300元现金保释,等候上诉。

  判刑前,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强调,前线警员当日只是按照指示执行职务,法庭有需要保护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

  罗德泉在判词中指出,本案的袭警行为有别于惯常的袭警案件,因施袭者往往都是针对在场的警员,并会事先有口头争议。惟在本案,被告与被液体淋中的警员位置一上一下,而有关警员又并非向被告的所在位置推进,且事前双方更毫无接触,亦素未谋面,但被告仍向他们淋有异味的不明液体,故罗官认为被告当日的举动,对警员造成极大的侮辱及挑衅,更是想令无辜警员成为代罪羔羊,作为自己的“出气袋”。

  罗德泉强调,本案的罪行绝不轻微,而被告淋液体的行为,更近似向警员吐口水,涉及侮辱及挑衅性。一般而言,法庭会就有关行为,判即时监禁。

  直言无任何理由减刑

  对于辩方早前求情时声称,被告当日受到社会情绪影响才会犯案,判词回应指,当日的社会活动(不论谁是谁非)已经开始了一段时间,曾更是一名资深社工,他理应有机会及能力冷静下来,故罗官不同意辩方的说法,认为有关理由未能达至减刑因素。

  罗德泉又批评曾健超,指他一方面因警方放弃以往克制方式,改以高度武力对付示威人士而愤怒;但在另一方面,曾又同样地抛开克制,以带有异味的不明液体泼洒,令素未谋面的无辜警员受害,并在侮辱及挑衅的方式下成为他的“出气袋”,认为极度讽刺。若法庭因此减低刑责,有关减刑理由恐怕亦难以站得住脚。

  最后,裁判官指出,直到此刻,曾健超亦并无迹象显示他有任何悔意,法庭认为并没有任何减刑因素,故判他袭警罪入狱五星期,两项拒捕罪则各判监三星期,全部刑期同期执行,合共入狱五星期。

  获准暂保释等候上诉

  代表曾健超的律师闻判后,即为曾提出保释,以等候上诉,获裁判官批准。裁判官叮嘱被告,指他须在15天内交付上诉通知书,否则要被扣押,但曾一直表现得冷静。

  本案被告为报称社工的曾健超(40岁),他被裁定一项“袭击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及两项“抗拒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罪罪成。首项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控罪指,曾健超涉嫌于2014年10月15日,在香港金钟龙和道隧道西行线东面入口上面的花槽,袭击11名警务人员,包括警长黄凯文、张善衡,及九名警员,即张嘉恒、李俊杰、林展恒、徐康盛、何德章、刘浩明、黄信伟、黄伟诺、周修民。

  其馀两项被裁定罪名成立拒捕罪则指曾健超于同日在有关地点,分别抗拒两名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即警长毕宏达及程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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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明明 D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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