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4月1日讯(记者邓滔)立法会议员黄毓民(63岁)涉嫌在前年行政长官答问大会期间,向行政长官梁振英投掷玻璃杯,案件原定四月中开审。黄早前向法庭申请70张证人传票,遭裁判官拒绝所有申请,黄继而向法庭申请覆核聆讯,并于昨天在东区裁判法院处理。裁判官押后至今日作裁决。
黄毓民昨日在庭上声称,法庭从没有拒绝发出证人传票的案例,若法庭认为有关潜在证人,有相当可能性对申诉人有任何利益,法庭则应发出证人传票,故他认为裁判官早前的决定有违公平审讯。裁判官听取陈词后,决定押后至今日就有关覆核作出裁决。
案情指,黄毓民涉嫌于2014年7月,行政长官答问会期间,在立法会会议厅内,向行政长官梁振英投掷一只玻璃杯,违反了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被控一项“普通袭击”罪。
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任何人因普通袭击而被定罪,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一年。
扫一扫,关注大公网《晨读香江》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