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陈曼琪强调,煽动“港独”是违法罪行,劝喻切勿以身试法 资料图片
大公网3月30日讯(记者龚学鸣)激进反对派打着“本土”旗号宣扬“港独”,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昨发表声明强调,指“港独”违法,是有法、有历史及有事实可依,并体现在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条、其序言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的煽动罪行。她指,具煽动意图的“港独”作为是违法罪行,劝喻切勿以身试法,并促请律政司尽快厘清“港独”违宪违法的法律观点。
香港自古就是中国领土
打正旗号鼓吹“港独”的“香港民族党”日前宣布成立,主张建立“香港共和国”云云,召集人陈浩天在记者会谬论连篇。律师陈曼琪昨日明确指出,根据基本法的历史背景、立法原意、序言及第一章第一条,法律列明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她又提及,HKSAR v Ng Kung Siu & Another(1999) 2 HKCFAR 442 及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and Others v 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2011)14 HKCFAR 95 的终审法院判词,也引证了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香港进入崭新的宪制秩序。“一国两制”的原则亦归于公共秩序的概念之内。因此,香港任何政制发展及政治行为都必须符合基本法。
陈曼琪又指,根据香港法例第A601章《香港回归条例》第5条至第6条及香港法例第1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第2A(3)条及附表8,在任何条文中对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国政府或国务大臣(或相类名称、词语或词句)的提述,凡条文内容涉及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须解释为对中央政府的提述。
陈曼琪强调,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或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或激起中国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项,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二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三年。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管有煽动刊物,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2000港元及监禁一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二年。
根据上述宪法性及本地的法律,陈曼琪表明,具煽动意图的“港独”作为是违法罪行。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1条,该第10条煽动罪行只可于犯罪后六个月内提出检控。另外,未经律政司司长书面同意,不得就煽动罪行提出检控。她促请律政司尽快厘清“港独”违宪违法的法律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