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交通知书非撤诉理据 律政司申续控黄之锋20人

  图:黄之锋(左二)、岑敖晖(右二)等20人涉嫌在前年执达吏清除旺角弥敦道占中障碍物时,妨碍执行禁制令,被控藐视法庭\资料图片

  大公网2月26日讯(记者叶汉亮)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前学联副秘书长岑敖晖及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等20人,涉嫌在前年执达吏清除旺角弥敦道“占中”障碍物时,妨碍执行禁制令,被控藐视法庭。惟律政司未在期限内提交聆讯时间预约通知书,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审理。律政司代表指,未按时提交通知书,只可说不是正常情况,并不是撤销控罪的理据,希望法庭考虑被告藐视法庭所带来的后果,批准案件继续进行诉讼程序。案件今天继续。

  律政司及代表案中被告一方的律师昨日在高等法院就传票是否有效陈词。代表黄之锋等人的资深大律师骆应淦指出根据高等法院条例,律政司未按照法例规定,在法律程序开始的14日内提交聆讯时间预约通知书,传票即告失效,律政司不应滥用程序,亦不能以提出修改通知书案情为由,当作新的案件处理,有关做法对案中被告不公。

  辩方资深大律师潘熙指出,首次传票经已过期,但律政司于去年七月提出更改传票及申请第二次法庭许可时,一直未根据高等法院讼费规则,向法庭支付申请费,故此第二次程序根本从未正式展开,法庭现应颁令撤销许可。

  余若海:撤许可仍可再检控

  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则指,未按时提交通知书,只可说不是正常情况,但并不是撤销控罪的理据。他说,本案是刑事藐视法庭,与民事案件不同,即使第一次没有在14天限期前呈交通知书,法官有权批准律政司再交新的通知书,希望法庭考虑被告藐视法庭所带来的后果,批准案件继续进行诉讼程序。他补充,即使法庭撤销许可,律政司仍可开始新案件,重新再检控各被告,结果不会改变。

  20名被告人为周蕴莹、朱纬囵、张启昕、朱佩欣、马宝钧、郭阳煜、岑敖晖、赵志深、陈宝莹、张启康、关兆宏、熊卓伦、冯启禧、蔡达诚、司徒子朗、黄丽蕴、黄之锋、麦盈湘、杨浩华及黄浩铭。各人被控前年11月26日旺角弥敦道清场期间,违反法庭命令,藐视法庭。律政司去年四月处理这宗案件时,未按程序,在获批许可后14天内发出“聆讯原诉传票的预约时间通知书”,在七月时再向法庭申请获批。案中各被告认为不合理,要求撤销案件。

  此外,四名青年涉嫌于前年11月“占中”示威活动期间,听闻立会审议“网络廿三条”而冲击立法会综合大楼,被判150小时社会服务令。律政司早前认为判罪太轻,提出覆核刑期,终改判其中三名被告监禁三个半月。三人昨日就刑罚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官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裁判官在判罚上有出错,故驳回他们的上诉,三人须即时服刑。


扫一扫,关注大公网《微香港》公众号

责任编辑:胡明明 DN009

热闻

  • 图片

大公出品

大公视觉

大公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