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两项行为失当 曾荫权涉贪案转交高院审讯

  大公网12月18日讯(记者 邓滔) 前行政长官曾荫权涉贪事件,今日下午在东区裁判法院第三次提堂,案件正式转交高院审讯,曾获准以原有条件保释外出。

  本案被告为曾荫权(71岁),他被控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首项控罪指,曾于2010年11月2日至2012年1月20日担任特首期间,在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或故意作出不当行为。即在相关行政会议讨论向雄涛广播有限公司(后改名为数码广播有限公司) 发出牌照时,无向政府申报或披露,或隐瞒,正在与雄涛广播的大股东黄楚标洽商,以八万元租住深圳东海花园一豪宅单位。有关租约洽商会与牌照申请构成利益冲突。

  而第二项控罪则指,曾荫权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身为特首期间,在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或故意作出不当行为。即在提名何周礼成为授勋名单考虑人选时,隐瞒或无向时任行政长官办公室常任秘书长麦靖宇、发展局、授勋及非官守太平绅士遴选委员会披露,何周礼曾为曾荫权提供室内设计工程服务,有关服务会与提名授勋人选构成利益冲突。

  曾荫权的原有保释条件,包括现金100000元、须在香港申报的地址居住,若更改住址,需在24小时前通知法庭;离港前24小时要将行程告知廉署,如想缩短通知时间,亦要预先得廉署同意,并且不可直接或间接骚扰控方证人。

责任编辑:计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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