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卓人
大公网12月18日讯(记者 龚学鸣)工党李卓人收受壹传媒前主席黎智英的“政治黑金”而无向立法会申报,涉嫌干犯漏报利益、虚假陈述、受贿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四宗罪”,但在反对派议员的包庇护短下,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最终“放生”李卓人和同样遭到调查的社民连梁国雄。李卓人昨日接受电台访问时企图自我解画,但愈描愈黑,包括就涉吞利息的质疑,他竟指利息只是“技术性的小数”,不值得工党开会研究,面对收取“政治黑金”的确凿证据,李卓人又赖人“政治打压”及抹黑。有愤怒的市民致电电台闹爆李卓人解释“闪缩”,有私德问题。
拿党友作挡箭牌卸责
李卓人昨早接受电台访问时,首先就“黑金袋住先”事件认衰,称自己不够谨慎,向公众致歉,又称以后会吸取教训,要求捐款人将支票抬头写工党的名字,而不是个人的名字,避免以后有类似事情发生。对于外界忧虑日后若有议员被揭发收钱,只要自称是代党收便会没事,申报制度名存实亡,李卓人无正面回应,只是拿党友作挡箭牌,重申自己是第一时间与工党商量收钱的事,并认为此类事件最重要是有证据去证明其他成员是知情和讨论过。李的回应是变相承认目前的申报制度存在漏洞。
李卓人将黎智英两笔合共150万元的巨款长时间存放在私人户口,只经传媒揭发后,才转帐至工党户口,并且不是连本带利,有关利息仍在其私人户口内。对于涉吞利息的质疑,李卓人承认,他和工党都无讨论到利息的问题,但他辩称在低息环境下,利息数目“好细”,而且有时候他都有帮工党垫支款项,事后亦没有向工党索回。这更令人觉得李卓人与工党的帐目管理混乱,数目不清不楚。
被追问会否将巨款的利息退还给工党,李卓人又闪烁其词,一时说“要等工党内部讨论一下”,一时又认为工党毋须就此事开会讨论:“我们不是很觉得(退还利息)这件事是值得大家去研究……一个技术性的小数,是否值得大家再去研究呢?”
对改革议监会态度闪缩
问及今次代工党收受捐款,是否唯一的一次,之前有没有做过同类的事,李卓人承认,之前都试过代工党收钱,“有时在街上撞见一个人,可能他立即给了一张支票,都有试过”。但他强调,工党会吸取教训,要求党员即使收到一些小数目的捐款,都要立即存入工党的户口。
议监会在反对派议员的包庇护短下,最终放生李卓人和梁国雄二人,令到不少市民非常不满,要求议监会要进行“阳光化”的改革。不过,一向强调市民的知情权非常重要的李卓人,则对修改目前的议事规则有保留,又赖其他人对他进行“政治打压”,认为某些资料在阳光下很可能会被人抹黑:“‘阳光化’的问题,工党还未讨论,但我觉得始终有问题,会不会到时大家会很不公道地做一个政治的抹黑工程,多过调查事件?”他又承认,估计事件还未完全完结,因为廉署一直都有进行调查,但他不知道进展。
【配稿】李卓人电台对答撮要:
问:如何看今次的裁决?
李卓人:我们希望委员会看完所有证据后,作出一个投诉不成立的裁决,希望可释除公众的疑虑。建制派说委员会三对三,是不对的,但这是一个现存的机制,亦看完所有证供。我们之前说用一个独立专员的方式去处理,但建制派议员反对,结果是组成一个委员会,如果委员会组成一面倒是建制派,是不公道,现在不同党派都在内,相信是一个公道的结论。
问:今次(以个人户口帮工党收捐款)这个处理,你觉得自己做得如何?
李卓人:一年多前交代事件时,已经觉得自己是不谨慎。比较谨慎的做法,当然不是现在的做法,应该吸取教训,大家以后捐款给工党,会尽量和捐款人讲写工党抬头,避免个人要负责任,所以我们是向公众致歉,以后不会有类似事情发生。
问:以后如果有某某议员收到捐款无申报,他都可以用这个讲法,是代政党收,那就无问题,是不是这样呢?
李卓人:但问题是真的要有政党本身商量过,我在这件事上,是第一时间同工党商量了。如果下一次有同类事件,就要有一个很清楚的证据,证明有其他成员知道,有讨论过。
问:你无还利息给工党,是否都有问题?
李卓人:委员会一直无问利息,他们当时的关注是会不会拿来投资、抵押借钱,我就给委员会看,那些捐款是一直放在我户口,无拿过出来,这亦是有证据,现在他们就说利息。工党和我去讨论如何解决(捐款)这个问题时,我就立即将这些钱全部给回工党,当时是无讨论过利息。为什么无讨论呢?大家都明白,当时在一个低息环境下,大家讲利息,是否真是有意思呢?是不是?有人话数要清楚,当然(是),但我们当时第一是无讨论到,另一方面有时候工党都知道,有些钱是我帮工党垫支,亦没有拿回来,是不是很小的数,大家都要讨论呢?当时我们是无讨论,是否公众觉得所谓好小数的利息,都要大家开会讨论啊,那当然,事实是我们无处理到,工党和我都看不到要处理,我们现在可以再讨论,但是我们不是很觉得这件事是值得大家去研究。
问:你说有时帮工党垫支都没有拿回来,那会更加令人觉得个人户口与工党户口,数目不清楚,你觉得将来要不要做得清楚些?
李卓人:老实讲,我帮工党垫支的钱要拿回,都不用太过清楚,是我自己帮工党,这个我想一定可以继续,就当是自己的捐献。但我都同意,有些工党自己的数,是要清楚些。
问:那你会不会将利息给回工党呢?还是你觉得无需要?
李卓人:这个等工党内部讨论下啦,我希望这件事在这里完结,而一个技术性的小数,是否值得大家再去研究呢?
问:据你所知,这件事是否就这样完结,还有无其他部门和人跟进这件事?
李卓人:廉署是一直都有调查,但进展如何,我是不知道,我想这件事还未完全完结。
问:你帮工党收捐款,今次是否唯一,还有无更多,以前有无试过?
李卓人:坦白讲,有时在街上撞见一个人,可能他立即给了一张支票,都有试过,但是我们都吸取今次教训,(收到)一些小数目的(捐款),就立即存入工党的户口,大数目就无,完全无。任何大数目,都要求他支票写工党户口,但是有时在街撞见,他们捐现金又好,捐支票又好,我们任何人都要立即入工党户口。
问:如何看调查要阳光化?修改议事规则你支不支持?
李卓人:阳光化(这个问题)工党还未讨论,但我觉得始终有个问题,会不会到时大家会很不公道地做一个政治的抹黑工程,多过调查事件。
问:但市民重视知情权,望看清楚些,你们是不是应该支持?
李卓人:最重要有公道,独立专员的做法,我相信是最公道的,因为有些资料在阳光下,很可能会被人抹黑,抹黑了之后,就很难还他一个公道。
【配稿】李卓人涉四宗罪:
罪1、涉漏报利益
内容:李卓人用私人户口于2013年收取黎智英50万元,去年收取100万元,均无向立法会作出申报
相关法例 立法会议事规则第83条:每名议员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如有变更,须在变更后14天内,以立法会主席批准的格式,向立法会秘书提供变更详情;第83A条规定: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会议上,议员不得就其有直接或间接金钱利益的事宜动议任何议案或修正案,或就该事宜发言,除非该议员披露有关利益的性质
罚则 可由立法会藉训诫或谴责,或暂停职务或权利的议案加以处分
罪2、涉虚假陈述
内容:黎智英自称一直定期捐款给工党,但李卓人则称黎只在2013年10月前向工党捐款一次,与黎的陈述有矛盾
相关法例 《刑事罪行条例》第36条: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非经宣誓的情况下,在下列项目中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a)法定声明;或(b)当其时有效的成文法则授权或规定他作出、核签或核证的摘要、帐目、资产负债表、簿册、证明书、声明、记项、预算、清单、通知、报告、申报表或其他文件;或(c)由或根据或依据当其时有效的成文法则规定他作出的任何口头声明或口头答覆,即属犯罪
罚则 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两年及罚款
罪3、涉受贿
内容:李卓人将两笔合共150万元的巨款长时间存于私人户口,经传媒揭发后,才转帐至工党户口,但并非连本带利,有关利息仍在其私人户口内
相关法例《防贿条例》第四条规定,任何公职人员(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作出以下行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他作出以下行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a)作出或不作出作的作为;(,或曾经作出或不作出任何凭其公职人员身份而b)加速、拖延、妨碍或阻止,或曾经加速、拖延、妨碍或阻止由该人员作出或由其他公职人员作出任何凭该人员或该其他人员的公职人员身份而作的作为;(c)协助、优待、妨碍或拖延,或曾经协助、优待、妨碍或拖延任何人与公共机构间往罚则
最高可判罚款港币来事务的办理50万元及监禁七年
罪4、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内容:李卓人将黎智英捐赠的两笔合共150万元的巨款长时间存于私人户口,并无向立法会申报,经传媒揭发后,才转帐至工党户口,但无将有关利息一併转帐
涉嫌触犯的法律 根据普通法,公职人员在执行公职过程中或与其公职有关的情况下,故意作出失当或不恰当的行为,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或理由,并且鑑于该项公职和担任公职者的职责范围、有关公职和任职者的服务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离职责的性质和程度,有关的失当行为属于严重而非微不足道
罚则 最高可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七年
【配稿】市民狠批“垃圾议员”
【记者龚学鸣】虽然立法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因反对派议员反对下裁定工党李卓人和社民连梁国雄投诉不成立,但反对派包庇护短、对捍卫廉洁和市民知情权上讲一套做一套。有听众昨日致电电台狠批反对派为了私利欺骗普罗市民,犹如“垃圾议员”。
听众林女士昨致电港台节目《千禧年代》,批评议监会无用,“有‘泛民’议员被调查利益申报有问题,三个‘泛民’就护短”,令到黎智英的助理Mark Simon不能够上立会接受调查,“(Mark Simon)这么关键的人物,不去找他来,已经有很大的问题,这样查法是没有用,是欺骗市民,我觉得很心痛,香港交给这些议员,真是垃圾议员。”
周先生则指出,反对派经常有一个讲法,就是任何一个政治人物,应该比“白纸更白”,但李卓人就讲一套做一套。崔小姐狠批,李卓人的解释很闪缩,竟然不能很爽快地答应贊成调查阳光化。
【配稿】话你知:或触犯公职人员收受利益罪
翻查资料,警司黄冠豪处理铜锣湾一食肆酒牌时,无申报收受火锅店4000元折扣及洋酒回礼,最终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被判监一年,上诉后减刑一半。两名康文署前职员,2005年至2009年期间接受多张演唱会门票、4000多元信用卡现金回赠及48.5万多积分,作为协助一名小食亭监督购买演唱会门票的报酬,被裁定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成立,各被判入狱八个月。另外,港岛一间庙宇两名杂工,于2002年新春前夕因收受数百元善信利是协助庙内拜神祈祷,被廉署拘捕。
而工党李卓人作为立法会议员代工党收受50万捐款,没有交还“袋住先”期间利息,会否触犯普通法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甚至《防止贿赂条例》中“公职人员收受利益”罪名?
大律师陆伟雄指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的刑事起诉门槛非常高,律政司决定起诉需要毫无合理疑点的法理基础。若要提出起诉,廉政公署须找到更多证据,或有污点证人指证,证明当事人有意贪取该利息并作出倾斜的行为。
【配稿】各界冀廉署跟进查真相
【记者龚学鸣】在反对派阻挠下,立法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裁定工党李卓人和社民连梁国雄未有申报收受壹传媒集团前主席黎智英捐款的投诉不成立。有建制派议员从法律角度批驳反对派的藉口不合理,表明不接受最终的调查结果,直言如果未来有动议再度调查事件则一定会支持。亦有观点认为,早前已经有人向廉署举报今次的“黑金”事件,认为当局应该主动跟进。
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主席叶国谦昨日在电台节目中表示,今次委员会首次进入调查阶段,是一个新阶段的发展。他指,委员会由议员监察议员,希望能做到公正、持平、客观地处理投诉,所以在委员组成方面,多数派及少数派都有一个均等机会。他以反对派委员在调查期间,否决传召黎智英的助手Mark Simon作供为例,指有议员阻挠调查并对此表示遗憾。叶国谦又引述有委员提出希望将调查阶段“阳光化”,藉此改善当下的情况。
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成员、经民联副主席林健锋透露,郭荣铿在调查期间多次无礼并粗暴地打断委员、证人乃至主席的发言,语气态度可谓“飞扬跋扈”:“根据议事规则,议员是需要尊重他人发言的,他(郭荣铿)的做法无疑是不恰当的。”他又坦言,委员会本应调查事件的真相,给市民一个清晰的交代,认为结果确实令不少市民感到失望。
本身是大律师的商界立法会议员廖长江在细看会议逐字记录后,接受本报查询,表示对调查感到失望,直言不接受最终的结果。他特别提到,公民党郭荣铿认为传召Mark Simon作供是不符合“程序公义”:“法庭上面从来都没讲过一开始就要列出所有要传召的证人,然后就不可以再增加。随着调查深入和新疑点的出现,传召新的证人作供可以讲是家常便饭,这个是基本的常识。”
民建联梁志祥认为,反对派之所以“护短”,是怕东窗事发后,自身也会被殃及。民建联陈恒镔亦指出,当局在处理该类事件的时候,不应该抱有心慈手软。

大公报12月28日A5版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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