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轻判“占中”四暴徒 律政司上诉

  大公网7月24日讯 (记者冼国强)四名“占中”期间冲击立法会的暴徒早前竟获法院“放生”,仅轻判150小时社会服务令及赔500元堂费,令社会各界质疑“警察拉人,法官放人”,香港“司法独立”的核心价值备受冲击。律政司表示,该案判刑明显过轻及存在原则性错误,本周一已去信裁判法院,就该案判刑提出覆核。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冲击立法会仅被判社会服务令显然过轻。

  案发于去年11月19日,即违法占领行动的中后期,报称厨师的郑阳(18岁)与戴志诚(24岁),以及报称无业的张智邦(23岁)及石家辉(24岁),据称误信网上谣言指立法会将审议“网络廿三条”,竟然暴力冲击立法会综合大楼,损坏立法会大楼七道玻璃幕墙、九道玻璃门、一道石门、二十五块渠盖、一块假天花及一对玻璃门柄等,被警方拘捕,控以非法集结及刑事毁坏罪名。

  本月13日,东区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钱礼判刑时接受感化官报告建议,判处各被告每项罪名各150小时社会服务令,刑期同期执行,各被告仅需各自支付堂费500元。事件令立会须花费58.7万元维修,但裁判官指控方未有详细列明维修金额,要求金额超出裁判法院赔偿令上限10万元,建议控方透过民事诉讼索偿。

  律政司发言人表示,已于7月17日去信裁判法院就四名被告的判刑,依据裁判官条例第104条,提出覆核申请,并索取包括聆讯誊本及报告等相关文件。申请覆核的主要理由为:“相关判刑明显过轻及/或存在原则性错误”。收到有关文件后,律政司会再详细考虑该覆核申请的进一步处理。

  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回响,各界担心法院轻判暴徒释出错误信息,令激进分子及示威者将来更有恃无恐,变相鼓励更多暴力行为捣乱社会的行为。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认为,不涉纵火的刑事毁坏罪名,罪成最高可判处监禁十年,而该案判刑过轻,因为四位被捕示威者是有准备及预谋冲击立法会,而且毫无悔意,至少要判刑两个月才能起阻吓作用。他指出,四位被捕示威者冲击的是庄严的立法会,即是对地方政府的侮辱,可以是加刑的理由。马续说,抢警棍的示威者也要判刑四星期,但冲击立法会却是150小时社会服务令,实在不能起阻吓作用,所以对于律政司提出上诉表示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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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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