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戈平:没有提委会制度 就没有香港普选

  饶戈平表示,香港实施普选需尊重提委会,而政府普选方案符合、体现了基本法第45条 大公报记者冯瀚林摄

  大公网4月26日讯 (记者 冯瀚林)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昨日出席一个座谈会时指出,提名委员会制度不是一个随意决定或临时提出,而是经过当时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深思熟虑,是实施香港普选必要的条件, “没有提名委员会制度,就没有香港的普选。”香港实施普选需要尊重提委会,而政府普选方案符合、体现了基本法第45条和人大常委会8.31决定的要求。

  大中华青年在线昨日在香港城市大学举行“从8.31决定看特区政府的普选方案”座谈会,饶戈平、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谭惠珠、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邹平学、资深评论员周八骏应邀出席担任演讲嘉宾。

  基本法45条创港民主制度

  饶戈平在讲座上表示,当前香港社会为缩窄分歧,凝聚共识,最重要是回归基本法,回归到基本法有关条文的明确规定,而谈及普选性质和特点就只有一个法律逻辑,就是政改方案根据人大常委会8.31决定,而8.31决定是根据基本法第45条决定,基本法第45条是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专项规定,是普选的核心条款,是实施普选的主要法律根据, “所以我们可以说,45条是香港政治发展和民主进程的一个纲领式的条款”。

  饶戈平称,45条开创了香港的民主制度,因为150多年的殖民时期,英国并无提及普选目标,而45条亦终止了英女王派出总督治理香港的管治模式, “确定了香港最高的行政长官是由本地居民通过协商或者选举产生的民主制度,这是非同小可的事情”,香港的民主政治是由基本法45条开始。

  他称45条也确立了普选目标,因为英政府当时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25条b作出保留,免除该条款的约束力,基本法45条则将不可能实施的变成目标,体现了中央对香港落实普选的诚意。饶戈平重申,45条规定了香港政制发展的原则和行政长官普选的制度性安排,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了行政长官普选的时间表和实行普选的具体制度安排,构成实施普选的法律依据。

  港普选属地方领导人选举

  “香港行政长官普选本质上是中国的一个地方选举,是地方领导人的选举,而不是国家层面的选举,也不是人权公约当事国的选举,这是很重要。”饶戈平指出,香港选举模式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一套,因为香港不具有国家主体性,而只是中国的一个行政区,这是很清楚的法律逻辑。

  饶戈平又表示,香港普选由中央主导和最终决定,因为香港的制度不是由自身决定,而是中央通过法律和基本法制定,而政治发展、特首产生办法、全体议员产生办法是中央体制的一部分, “这不属于香港高度自治的范围,而是由中央决定,必须由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通过基本法加以规定。”他续说,行政长官是地方选举产生,但选举结果不能直接生效,中央具有实质的审批权和任命权,而任命是必要的环节,从而体现行政长官对中央和香港“双负责”。他说,社会很期望立法会通过政改方案,及早实现香港历史性第一次普选。

责任编辑: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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