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司长林郑月娥 图片来源:政府新闻网
大公网4月22日讯(记者李柏涛 实习记者杨惟轶)政务司长林郑月娥今日(22日)在立法会提交政改方案,她指出落实推动普选特首,是本届政府最重要的目标,实现普选不仅是香港政制发展的跨越,也是国家的大事。关于方案中的细则,林郑在报告时特别点出,维持“提名委员会”四大界别的组成方式,有意参选者必须获得120位委员提名方可“入闸”,提委会从所有“入闸”人选中选出必须过半数委员支持的2至3名特首候选人。
此外,报告中还建议,在一人一票普选时只用一轮选出得票最多者当选,同时当选人无须取得半数以上有效普选票,对于所谓“白票”则以无效票处理。林郑在新的方案中还提及,政府在制定政改方案时,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详细分析了不同的角度。
林郑月娥强调,中央领导人已多次公开表示,中央是抱着最大诚意和决心推动香港落实普选。中央领导人已非常清晰及明确指出,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是中央的庄严承诺,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基本要求,更是广大香港同胞的殷切期望。“香港迈向普选的道路已经走到今天,要坚定不移走下去。”
她呼吁各位议员,特别是“泛民主派”,要“停一停、想一想”,假如立法会否决方案,“一人一票”选行政长官的愿望落空,广大的市民将会多么失望。假如政制发展原地踏步,对香港政制民主化怎可能有利。她恳请议员和政党在这关键时刻展示政治勇气和决心,以香港整体和长远利益为依归,在追求自我理想的同时,务实地、负责任地考虑多数市民的意愿和政治现实。
“在这个历史性的关键时刻,我和广大市民一样期望议员作出应有的承担,顾全大局,让香港的民主发展可以继续向前走,立下最重要的里程碑。” 林郑月娥说。
以下是林郑月娥公布的《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咨询报告及方案》中有关内容:
原则和因素
第一,正如特区政府一直再三强调,方案是符合《基本法》和8.31《决定》的有关规定,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区域的宪制地位;
第二,方案是符合《基本法》有关特区政治体制设计的四大原则,即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循序渐进,和适合香港实际情况;
第三,方案在实际操作上是切实可行、具透明度,并有利于确保选举能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四,方案能有助回应社会各界人士要求如期落实行政长官普选、让香港政制向前发展,不要原地踏步的强烈诉求;
第五,方案在众多不同的意见中力求平衡,能争取多数市民、立法会、行政长官及中央接受,让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标得以落实。
提名委员会的构成及产生办法
根据《基本法》及8.31《决定》的框架,提名委员会人数维持在1200人,并须按照选举委员会的四大界别同等比例组成。在这个前提下,如果要修改界别分组的数目,将无可避免需要调整个别现存界别分组的委员数目。特区政府留意到社会上就应否增加或改变界别分组数目,各界别分组的委员数目,及扩大个别界别分组的选民基础,既没有社会热烈讨论,亦没有任何明确共识。因此,如果贸然提出改变,只会引发更多争议,无助社会早日凝聚共识。
有见及此,就提名委员会的构成及产生办法,建议由1200人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按照现时选举委员会四大界别共38个界别分组组成;各界别分组和界别分组的委员数目维持不变。此外,在本地立法阶段,亦将建议维持现时选举委员会38个界别分组的委员产生办法不变及选民基础大致不变,只作必须的技术性修订。
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
在落实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时,提名委员会须按民主程序,作为一个机构整体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与现时选举委员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安排不同。在设计具体提名程序时,应确保每名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平等,以及符合法定资格的人士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的权利和机会平等。
提名委员会的运作亦应具透明度,让参选人有公平及充分的机会向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以至市民大众解释其政纲和理念。所以,就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建议具体提名程序分为“委员推荐”和“委员会提名”两个阶段。此外,可考虑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秘书处,向提名委员会委员提供相关参考资料,以协助提名委员会依法顺利进行提名程序。有关建议可透过行政安排处理,毋须立法,可容后处理。
在委员推荐阶段,可采取一个较现时须获得选举委员会150名委员联合提名为低的推荐门槛,以鼓励更多有志之士可以成为参选人,但参选人数目不应太多,以免对市民大众造成混淆,以及确保参选过程能有效和有秩序地进行。故此,建议获得120名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分记名联合推荐即可成为行政长官参选人。为了容许更多有志之士参与选举,以给予提名委员会有较多选择,特意建议每名委员只可推荐一名参选人,并设立现行制度没有的推荐上限,每名参选人可获得的委员推荐数目上限为240名。这代表制度可容许最少有五个和最多有十个参选名额。
在“委员会提名”阶段,由于提名委员会必须产生二至三名候选人,而该二至三名候选人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支持,故此提名程序的设计需有利于为提名委员会提供足够选择,同时有利于提名委员会顺利提名二至三名候选人。为此,特区政府在《咨询文件》中就“委员会提名”阶段的提名程序,提出四种不同的投票程序,包括“一人三票”、“一人二至三票”、“一人最多三票”及“逐一表决”,以供考虑。
特区政府现建议提名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以有利于委员可就每名参选人作逐一考虑,参选人可更公平地向委员争取提名。每名委员最多可投票支持所有参选人,但亦可只支持部分参选人。为使提名委员会委员更好地履行提名职责,以便全港合资格选民在普选阶段有充分的选择,并为确保提名程序能够更顺利产生二至三名获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支持的候选人,每名委员最少应支持两名参选人。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并获得最高票的三名参选人成为候选人,或如果只得两名参选人符合这些条件则该两人成为候选人。如没有参选人、只有一名参选人,或超过三名参选人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具体处理程序由本地法例规定。
普选投票安排
在行政长官的普选阶段,全港五百万合资格选民可从提名委员会提名的二至三名候选人中,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行政长官人选。在考虑不同的投票制度时,需考虑该投票制度是否有利于选出获社会认同的人选、在实际操作上是否切实可行,以及是否简单易明,有助选民清晰表达其投票意向,以及选举所需的时间及资源亦较少,这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本身已涉及不少程序(包括选民登记、组成提名委员会、推荐阶段、提名阶段、普选阶段等)来说,较有利选举过程的实际运作。
就普选的投票安排,特区政府将建议全港合资格选民从提名委员会提名的二至三名候选人,以“得票最多者当选”的方式选出行政长官人选,即只举行一轮投票,无须要求当选人取得半数以上有效票,而未经填划的选票则继续被视作无效选票处理。此建议不涉及《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具体投票安排由本地法例规定。
其他相关议题
另外,我们建议提名委员会的任期维持现时选举委员会五年任期的安排。因应提名委员会的任期为五年,如出现行政长官未任满《基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五年任期导致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我们亦建议沿用现行规定,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就假如行政长官人选不获任命的重选安排,特区政府将在进行本地法例修订时,考虑如何因应中央的任命决定处理这一问题。
要成功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让五百万合资格选民透过“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必须得到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案。特区政府今日已提出具体方案。希望立法会能尽快展开审议程序,务求在立法会暑假休会前完成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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