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4月3日讯 “港独”分子自恃香港有言论自由就“无王管”,肆意散播分裂国家言论。对于应否将《香港城邦论》等“独书”从全港公共图书馆撤下,从而遏止“港独”歪风,接近政府的消息人士表示,已注意到“港独”思潮蔓延,亦得悉公共图书馆可借到《香港城邦论》,但认为“下架的话系好大件事”,关乎言论自由及出版自由,反对派势以“政治打压”、“干预自由”为名大肆攻击,为政府添烦添乱,兹事体大需要从长计议。
前保安局局长、行政会议成员兼立法会议员叶刘淑仪表示,香港是有出版及言论自由的地方,不能够不准某本书出版,但部分“港独”书有鼓吹族群撕裂的味道,英国都有禁止鼓吹种族仇恨的书籍出版。作为以公帑营运的康文署公共图书馆,馆方选书时应该以公众利益为依归,行使其行政酌情权,“好似淫亵及暴力的书一样,图书馆都有权唔采用”。
叶刘淑仪又指出,即使香港有23条立法,相信牵涉的相关条文十分精密,“有23条不代表可以随便阻止某本书出版”。
立法会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议员马逢国认为,政府公共图书馆方面有选书委员会按指引决定引进什么书本,色情、暴力之类刊物的受现行有法例监管,至于出版政治评论书籍就属言论及出版自由的范畴,现时香港仍未有“国家安全法”或“反颠覆法”,即使某人的政治原则是鼓吹“港独”,亦不存在违法与否的问题。
马逢国称,自己未读过《城邦论》,不便评论该书是否鼓吹“港独”,但“如果有一日社会出现好多‘港独’书籍,法律上又好难处理,公众觉得好有问题,当然可以讨论系咪时候需要立法”。
不过,法学博士宋小庄认为,即使《基本法》第23条未立法,政府现时仍可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9及10条“煽动意图”罪行,禁止“港独”书籍出版。该例列明,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或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製煽动刊物;或输入煽动刊物,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两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三年,煽动刊物则予以没收。
但宋小庄承认,要引用煽动罪成功定罪,搜证上确实有困难,“证明一本书有煽动成分要花好多工夫”。他又提到,《大公报》于1950年因为一篇批评港英政府的社论,被港英政府引用该例勒令停刊半年,今日香港特区政府以同一条例对付“港独”分子又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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