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8月29日讯 大律师陆伟雄表示,如果在选举过程中出现了舞弊行为,无论是给予还是收受利益者都会负上法律责任;《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中列明:“任何人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即属犯罪,如循简易程序审讯,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3年;如循公诉程序审讯,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7年。”
陆伟雄又补充,根据《防止贿赂条例》,任何人(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任何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作为该公职人员作出违反其操守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该公职人员作出违反操守的行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属犯罪。有关人士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1年。
另外,根据《议事规则》,议员在收取相关利益后应该在14日内进行申报。《议事规则》亦列明:“议员不得就其有直接或间接金钱利益的事宜动议任何议案或修正案,或就该事宜发言,除非该议员披露有关利益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