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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指警执法有理

对于警方指昨日清晨遮打道不肯散去的示威者及包围特首办人士涉及“非法集结”与“阻差办公”,大律师陆伟雄表示,相信警方採取清场行动有理据,警方亦有权对涉案人士进行拘捕与提出检控,并由法庭作出判断。对于有被拘捕人士称警方滥权,他指出,除非警方承认或相关人士提出证据,否则无法证实。

  大公网7月3日讯 记者张媞报道:对于警方指昨日清晨遮打道不肯散去的示威者及包围特首办人士涉及“非法集结”与“阻差办公”,大律师陆伟雄表示,相信警方採取清场行动有理据,警方亦有权对涉案人士进行拘捕与提出检控,并由法庭作出判断。对于有被拘捕人士称警方滥权,他指出,除非警方承认或相关人士提出证据,否则无法证实。

  陆伟雄回应本报查询时表示,根据《公安条例》第18条有关“非法集结”的规定,“凡有3人或多于3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藉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他们即属非法集结。”他说,警方有权提出检控,并由法庭根据示威人士的行为,包括“霸佔路面”等,判断被拘捕人士是否触犯相关条例。

  对于被拘捕人士称警方不准饮食与打电话,陆伟雄指出,不能根据上述投诉而判断警方是否滥权。他说,投诉人士必须提出实质的证据,包括录音等,否则相关指控便无法证实。至于学民思潮与学联成员等在没有申请“不反对通知书”的情况下包围特首办,陆伟雄指出,“不反对通知书非免死金牌”,即使申请亦不代表不构成“非法集结”,但如果不事先向警方申请,警方的有关检控将更强。他强调,关键在于示威者是否作出滋扰或挑衅行为。

  •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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