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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反共新闻自由”的昨天今天

正是由于港英时代反共的新闻自由固习难改,九七回归后,香港的主权落在共产党执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来,担心遭到秋后算账的新闻界走的走。当香港主权回归中国后,特首的职责由《基本法》第43条写明:他的工作是向中央政府负责的,而执掌中央政权的执政党又是共产党。

  破坏秩序合法犯法?

  必须指出的一点,任何自由都只能是合法的自由;换言之,便是没有犯法的自由。这当然包括新闻自由,何况传媒今天已成为“第四权”那样极具正面或负面影响的公器,不但要有法制规范,而且还要与时并进,紧跟新闻媒体不断扩展的空间而规范,确保这个新闻自由不受滥用。

  如果以合不合法的新闻自由来讨论“反共”的问题,便可以更具体地指出,合法的“反共”新闻自由,用过去港英时代的合法标准,一个原则,就是任何反政府的新闻处理和言论发表,不能直接或间接导致破坏公共秩序(Public Order),例如煽动群众不守法或进行暴力破坏公共秩序;没造成这种破坏公共秩序的,便是合法,否则便是不合法。

  由于这种新闻和言论是否导致破坏公共秩序的原因,若要提呈法庭审讯,因为已是刑事案,根据普通法,必须有百分百证据才能成案,但这种涉及破坏公共安全的证据在动乱中已毫无疑义,一旦具体落实到谁是因为这种反政府的新闻和言论影响而参与破坏的行为,当事人肯定不会承认,因此殖民地时代便具备《内部安全法令》与政治部,全权处理这类案子,不经法庭审讯便可抓人坐牢。

  既然九七前的港英殖民地政府已有先例处理这种不合法的新闻自由案件,虽然政治部已解散,但《内部安全法》仍属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合不合法的新闻和言论的标准原则也有先例可援(即反政府而导致破坏公共秩序或安全),因此要处理这类案件,有无必要拿到法庭去审讯,会不会造成终审法院与人大常委会的司法矛盾?也都是可以回避的问题。

  共产主义蚕食港制?

  何况《基本法》已有条文清楚界定特区政府是获国家授权直接管治香港,特首是获得授权管治,同时也向中央政府负责。因此反政府新闻与言论若导致破坏公共秩序,便属非法而要负责后果。

  九七后,常见的新闻处理和言论发表,在反政府和反共方面已予人一种强烈的挑衅观感,例如发动群众示威否定特首的合法性(不经一人一票普选产生的特首,是没有经过选民授权,也就不合法,选民大可不必视他为合乎道德﹝Legitimacy﹞的政府首长),甚至直指特首选举受中央操控,是中央的“傀儡”,进而把这类指摘的新闻和言论矛头直指中央,指摘中央已用上共产主义制度蚕食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令一国两制名存实亡。

  与此同时,有媒体又不断以香港的“核心价值”置于大陆的对立面,在群众游行高举的条幅上,还出现“天诛共产党”等各种反共文宣;有媒体的处理也在推波助澜,在头版全面刊登这类反共文宣,这种情况往往在反特首的示威群众出现,尽管组织示威的团体以为可以用群众不满政府的诉求来掩盖这类反共的文宣。

  可是,市民会不会因此而把不满累积到仇视中央政府和共产党?会不会由积恨而引爆为破坏公共秩序,危害香港安全?这些问题如果反共的新闻与言论一味以自由与人权作自辩,以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因而不好好自己省度社会的忍受问题,以为自己小心处理便是示弱、便是“自我检查”、便是出卖民主。

  须知道,真正捍卫自由的人,是能在法律面前有守有为的人,而不是一面倒全不考虑犯不犯法的人。(来源:香港《信报》 作者:香港中文大学前政治系主任、华人学术网络成员郑赤琰)

  • 责任编辑: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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