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朱国斌接受本报专访时指出,特首爱国爱港无可置疑/本报记者麦润田摄
大公网2月6日电 (记者 张媞)特区政府于去年12月初宣布正式展开首轮政改咨询,呼吁各界在《基本法》及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法律框架下,发表对政改方案的建议和意见。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朱国斌接受本报专访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在港重申,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爱国爱港”、“不与中央对抗”的要求属于政治和政治道德范畴,强调“应以《基本法》精神和文本为讨论、认识和取得共识的基础,以《基本法》条文为解释的最终、唯一依据。”
朱国斌指出,相对于《基本法》第44条对候选人的“形式条件”而言,“爱国爱港”、“不与中央对抗”属于“实质条件”。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的港人出任是中央政府的一贯要求,“爱国爱港”是对“港人治港”的进一步演绎,而这一思想亦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起草颁布的全部过程。
他认为,应客观、实事求是地看待中央和部分港人对“爱国爱港”的认识差异,又指前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在上世纪80年代讲话中,很体谅上述差异,并对“爱国者”进行较为宽泛的定义。
至于“不与中央对抗”,朱国斌表示,行政长官一职具有两个面向:中央与香港,因此在宪制、学理和法理层面不难理解,但在操作层面,对“不与中央对抗”的理解与执行皆比较复杂。他说,政治上来讲,行政长官作为制度(institution)和特区首长,若直接、公开与中央对抗,动辄对中央、国家领导人说“不”,是违宪、违法的,应启动法律程序弹劾、罢免。而在经济方面,行政长官代表香港,必须为本地区谋利益并发声,因此应允许他“自私地”为香港争取利益,“只要这种争取、利益冲突不要发展为政治层面的对抗便可以”,操作性相对灵活。
港民主发展须循序渐进
朱国斌亦表示,比较各国宪法实践,法律可以对公职人员的任职条件加以明文宪制,因此当参选人决定出选行政长官时,他她便应意识到自己不再是普通公民,其行为要受到更多、更高层次的制约。他续谓,法律可以逐步确立事先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惩治的机制。《基本法》对于事后惩罚,并没有规定专门针对行政长官的司法程式,可考虑借鉴外国的经验,包括成立最高法院、特别法庭等,针对行政长官出卖国家利益等叛国行为予以审判惩戒。
朱国斌表示,2017年普选的重要意义毋庸置疑,但选举首先应确立原则,即根据《基本法》、全国人大2004年的解释、2007年的决定、2010年对2012年行政长官选举的批准展开讨论,否则可能“走上岔路”。他强调,政改讨论应遵循以下原则,即选举必须依据法律框架,他以反对派要求的“公民提名”为例,指“公民提名”是民主提名的方式之一,但却不在本港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另外,政改应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并且循序渐进,“香港的民主发展歷史,总体来说是渐进的,如果一下子跨越到完全意义上的普选,很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