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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关于文物保护 内地法例较港更严厉

香港讲求法治, 内地追求法治,两地保护历史建筑,根基同样是来自相关的法例。香港关于保护历史建筑的法例是第53章的《古物及古迹条例》,而内地的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香港成报】报道,香港讲求法治, 内地追求法治,两地保护历史建筑,根基同样是来自相关的法例。香港关于保护历史建筑的法例是第53章的《古物及古迹条例》,而内地的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如果以罚则而言,内地的法例甚或较香港的更严厉。

  立法局在1971年11月17日通过《1971年古物及古迹条例草案》,1976年条例生效,同年1月1日古物咨询委员会亦成立。1982年6月16日,立法局通过《1982年古物及古迹(修订)条例草案》,引入“暂定古迹”的程序,使具历史、考古或古生物学意义的建筑物或地方,得到12个月的临时保护。到了2006年和2007年,发生旧中环天星码头和皇后码头的拆卸争议,政府遂检讨相关的文物保育政策。政府在2008年11月26日确立古咨会需对古物实行行政评级制度,终于出现目前的一级、二级或三级历史建筑的制度。

  毁历史名城 罚款达100万

  至于内地,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两条相关法例。前者于1982年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之后经过多次修订,其重要性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制度,是根据这项法例而来。

  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级别分别由国务院、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一旦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如果因为特殊原因进行上述工作,“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起实行,主要是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而设立。

  如果论罚则,其实内地的法例较香港的还要重。《古物及古迹条例》列明,任何人违反条例,例如是“在暂定古迹或古迹之上或之内挖掘”,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一年。而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例,违法最高可“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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