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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检控守则”应对激进示威 令执法者有法可依

律政司供检控人员参考的“检控守则”相隔四年再度更新,首度加入处理公众集会游行示威检控的新章节,写明如所犯罪行同时涉及行使受《基本法》保障的自由,检控人员或需作出“特别考虑”,条文又明确指明当有关行为超出“理智范围”或“合理界线”的限度,检控人员才应提出刑事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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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网9月8日讯 记者陈卓康报道:律政司供检控人员参考的“检控守则”相隔四年再度更新,首度加入处理公众集会游行示威检控的新章节,写明如所犯罪行同时涉及行使受《基本法》保障的自由,检控人员或需作出“特别考虑”,条文又明确指明当有关行为超出“理智范围”或“合理界线”的限度,检控人员才应提出刑事检控。法律界人士认为,新指引对执法人员及市民而言均是喜讯,认为在警民关系紧张的时刻公开具体而清晰的检控指引,有助日后减少“选择性检控”、“警方偏私”等无谓争议及批评。

  本港近年游行示威频繁,部分激进派示威人士屡次冲击警方防线,有人更信口雌黄乱指警方执法“选择性检控”或“钟意告就告”,前线执法人员面临前所未见的挑战及压力。在此背景下律政司继2009年发表《检控政策及常规》后,昨日公布最新《检控守则2013》颇受瞩目,首度新增“剥削他人案件”及“公众秩序活动”(守则第19章全文见附表)两个新章节。律政司表示,新守则即时生效,提示检控人员处理有关公众秩序活动案件的基本原则,以便日后衡量作出检控决定时有据可依。

  律政司今次重新编制及修改守则,为刑事检控专员薛伟成资深大律师退休前完成的主要工作。薛伟成表示,守则更改名称及大幅更新内容,实质内容、表述方式以至行文与时并进,考虑了刑事法律和国际趋势的最新发展,亦特别侧重删除案例及判词的长篇引述,文件修改后清楚简要地阐述检控工作的基本原则。薛伟成又指,守则的目的是为检控人员提供行为守则,确保其任何时候作出公平、公正和一致的决定,同时公众亦有权知道检控人员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所依据的准则及指引,也有权亲身了解准则是什么,以及明白刑事检控制度如何运作。

  令执法人员有法可依

  执业大律师陆伟雄对新守则表示鼓舞,认为指引正好在政治气氛复杂及警民关系紧张的氛围下,清晰及具体地界定律政司考虑检控游行人士时的基础。他指,大众对警方及律政司工作普遍存有误解,单凭片面报道经常作出“偏私”或“钟意告就告”等无理批评。他认为,新守则推出不但是检控人员要看,“执法人员以至市民都应该要睇”,有助了解律政司作出检控决定背后的理据基础和考量点。

  不过,法律学者宋小庄认为,新守则中关于“公共秩序活动”的相关规定并无表现出执法力度,虽然守则称对于设计公众秩序活动的案件必须求得平衡,但应提出检控的倾向。他指出,根据国际做法,守则应列出“假如出现违法现时法律”的情况,比如《公安条例》或“威胁国家安全”等,“也比如规定参与游行人数超过申请时,或者不按照预订游行路线时,将如何检控。”如此不仅更为清晰,亦令执法人员有法可依。

  他续指,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公民享有“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的同时,亦“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一)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因此,他表示,早前辱骂前线警员的社民连小学教师林慧思,便是“过分行使权利”,违反上述条文,如果《检控守则》清楚作出相关规定,警员便可依法执法。

  •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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