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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斯诺登事件”:引渡诉讼或历时数年

  大公报讯(记者戴正言报道) 美国政府通过媒体放风,公布对斯诺登提出检控,做法“闪缩”。资深评论员、法学博士宋小庄直言做法罕见。又说美国一旦发出拘捕令,斯诺登可作出辩护,要求提供人身保护。有资深法律界人士认为,一旦司法程序启动,可以上诉至终审法院,需时长达数年,如果法院判斯诺登须引渡回国,亦要由行政长官签署命令,斯诺登就不能自行离港,而中央政府可以指示特首拒绝签署。

  对于美国媒体报道,指美国政府要求香港特区政府拘捕斯诺登,宋小庄指,根据香港法例第503章《逃犯引渡条例》底下的“香港美国关于逃犯移交双边协议”,美国可以对斯诺登发出临时逮捕令,但此例有一限制条件,就是必须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取行动。宋小庄坦言,若美国使用临时逮捕令,会感到奇怪,“如果是紧急的话,应该是第二天就立即逮捕,而不是过了一个多月后,才突然觉得紧急。”

  对于临时逮捕的程序,宋小庄续说,美国政府一旦要求特区政府拘捕斯诺登,需要把相关证据交予特区政府,而非透过媒体传话。而特区政府在收到文件后,需通过本地法院发出逮捕令,但在将斯诺登拘捕前,斯诺登有权作出辩护,包括要求提供人身保护令。

  宋小庄又说,双边协议下,美国政府另外可以透过国际刑警,要求特区政府将斯诺登转交回美国。但若证实美国政府如斯诺登所言,入侵内地及香港网络,两地政府可对美国政府提出诉讼,换言之斯诺登是证人之一,两地政府可为其提供人身保护。

  另据路透社报道,斯诺登已经寻求了人权律师的帮助,准备与美国政府,就引渡打一场持续数年的诉讼战。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杨艾文说,第一项罪名涉及盗窃,在香港要找到相等罪行也许不难,但后两项间谍罪有可能在法庭上引起“诉讼和争论”。虽然这些程序的时间框架未明,但曾经处理人权诉讼的大律师潘熙说,这类引渡可以耗时3至5年。

  • 责任编辑:刘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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