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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思尧图烧区旗罪成还押 2周后判刑

  图:社运人士古思尧企图焚烧区旗被判罪成等候判刑,被即时收押/记者林少权摄

  大公网6月14日讯(记者 梁康然)社运人士古思尧和马云祺企图焚烧区旗案,昨日在东区裁判院被判罪成。裁判官杜浩成决定即时收押2人,以等待被告的背景报告,感化官报告等,案件押后至6月27日再宣判。裁判官再次强调,本港有言论自由,即使说话内容令人反感,所有人都可畅所欲言,但言论一旦化为实际行动,就要为行为负上责任。

  昨日被告古思尧及马云祺出庭前,与支持者在门外拉起横额及叫口号。古思尧更自携一瓶白酒,在进入法庭前喝掉半瓶酒,并表示自知会因本案再度入狱,行为令人侧目。

  裁判官杜浩成在裁决陈词中表示,在事发日被告及一众示威者聚集,目的是争取民主自由。期间被告2人企图焚烧区旗以示不满。被告多次抗辩称,近年特区出现不少犯法官员及民生倒退问题,焚烧区旗表示对上述问题的不满。

  裁判官认为,区旗出现至今,区旗所象徵的意义未曾改变,就是代表国家主权、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以及香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特区区旗对外对内,都象征着香港特区。纵然有官员犯法,民生有需求改善之处,这些问题与“香港特区”本身无关。而且官员表现、民调评价,都不能影响区旗所象征的意义。

  做法难联想到民主人权

  裁判官续说,明白焚烧当地的区旗或国旗,是其中一种表达不满方式。烧毁旗帜只能笼统地表达不满,外人难以明白行动者的心中在想什么。在今次事件,烧毁旗帜行为,难以令人联想到民主人权,或是旗帜与诉求两者的关连。

  至于有关表达自由及言论自由争议上,裁判官表示,为维持公众秩序,需要限制部分个人自由及权益,以防止个人权利损害大众福祉。虽然公众秩序只是一个概念,会随时代改变,但保护区旗,属大众利益,应高于个人权益。就当日现场片段所见,被告两人就先后以打火机及燃烧中的报纸企图焚烧区旗,警方就4度用灭火器灭火。被告行为明显触犯区旗法,因此企图焚烧区旗罪成。

  辩方求情时称示,被告2人当日行为属公民抗命,焚烧区旗目的并非破坏社会安宁。裁判官决定要等候背景和感化报告,押后案件至2周再判刑。

  本案控罪指出,被告古思尧(67岁)和马云祺(19岁)在2012年4月1日在中联办外示威,期间企图焚烧区旗。据资料,古思尧报称是造船工,已婚,妻子37岁,育有一子13岁。被告马云祺,中五毕业,报称是文员。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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