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酷刑声请案 回应两律师会质疑

2013-02-19 09:15  来源:大公网

  大公网2月19日讯 入境事务处发言人昨日回应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会发出的声明时表示,政府尊重终审法院就Ubamaka Edward Wilson诉保安局局长司法覆核案所作的裁决。一直以来,入境处在进行遣送或递解工作时,如该人声称遣返後会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不人道之处遇)的危险,处方均会依法详细考虑该人提出反对遣返的理由,以决定是否对有关人士执行或酌情暂缓遣送或递解离境。入境处正详细研究终审法院的判词及徵询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并积极探讨各可行的方案,从而令相关工作符合终审法院的裁决。

  尼日利亚男等待遣返

  两律师会是就一名等待遣返的尼日利亚籍男子上诉失败的个案於昨日发出声明。该名尼籍男子Ubamaka Edward Wilson多年前因贩运毒品罪被判监24年,服刑2/3後获提前假释,出狱後即被入境处羁留等待遣返,他以“酷刑声请”提出上诉但被终审法院驳回,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就案件发表声明,要求政府对酷刑声请人士,采取全面、公正的审核机制。

  入境处发言人回应两律师会的声明称:“我们注意到,终审法院在有关判词中指出,若将被递解离境者有足够证据确立一旦被送回国,将会遭受到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3条的威胁(即会有遭受酷刑,或不人道之处遇的真实的风险),将构成限制入境处进行递解离境的理据。”

  终审法院就Ubamaka案於2012年12月21日作出裁决。其中,判词指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11条符合基本法及有效。根据第11条,对於无权进入及停留於香港的人来说,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不影响管限这些人进入、逗留於及离开香港的出入境法例,亦不影响这些法例的适用。惟终审法院同时指出,若有关人士有足够证据确立一旦被送回国,会受到接收国施以酷刑或不人道之处遇,将构成限制递解离境的理据。终审法院亦清楚指出,有关人士必须确立他被逐离境後将面对遭受酷刑或不人道之处遇的真实的风险,并达到“最低限度的严苛程度”;而确立此等声请必须通过“非常高的门槛”,以证明有理由相信其声请。

  至於入境处会否考虑审核难民的声请,入境处指出,1951年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并不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特区政府的一贯政策是既不会给予难民身份,亦没有责任处理难民声请。有关问题涉及另一宗将於3月在终审法院进行聆讯的上诉案。由於上诉快将进行聆讯,入境处现阶段不便就相关事宜作进一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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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