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4月28日讯(记者梁康然) 立法会议员“长毛”梁国雄在2014年6月,因暴力示威而被判入狱,服刑期间其长髮被惩教人员剪去。梁国雄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指女性服刑时可保留长发,但男性不可,属于性别歧视,要求推翻署方的剪发守则。案件昨日在高院开审,代表惩教署的律师称,男性暴力行为倾向比女性严重,署方才订立针对男性的守则。主审本案的法官区庆祥听取双方陈词后,将案件押后至下周五再讯。
事缘梁国雄在2011年9月1日强行闯入香港科学馆,阻挠政府举行递补机制论坛,后被判刑事毁坏及公众地方扰乱秩序两罪罪成。经上诉后,至2014年6月梁国雄获减刑,由原判入狱两个月及赔偿4150元,减至入狱一个月。据现行惩教人员工作守则,规定所有男性服刑者只准留短髮,目的是“保持健康及清洁”。
梁国雄在入禀状中指,当日他曾拒绝剪发,但惩教人员指拒绝剪发会被视为违反监狱纪律,并向他行使适当武力,以完成剪发。他认为,惩教人员强行对在囚人士剪发,行为违反基本法、《人权法》及《性别歧视条例》。
代表梁国雄的律师昨日称,惩教署的守则建基一系列假设,包括男性比女性不洁、行为比女性暴力,而逃狱或自杀倾向比女性高,才订立剪髮守则。律师认为订立守则的理据,属于典型的男性负面印象。当中,梁国雄入狱时,本身并非特别骯脏,却被迫剪发。反之,女性在任何情况都保留长发,足以反映梁国雄受到歧视。
代表惩教署的律师反驳,对梁国雄剪发,不是出于“性别定型”,而是令服刑人士达到“统一性”。如果惩教署只要求凶杀或强奸等重罪服刑人士才剪短发,就会标籤了有关人士,反而对他们构成歧视。
署方律师续称,署方是根据前线人员经过多年观察及经验,才得出男性服刑者较为不洁,同时使用暴力、伤人、滥药、逃狱等风险也比女服刑者大,才订立剪发守则。他强调,即使男女各有不同待遇,亦不等于男性所得的一定比女性差,或者受到歧视。律师质疑,梁国雄没法呈交任何案例,足以支持男服刑者须留短发属歧视。
法官区庆祥指出,署方未呈交数据证明,每一名独立男性会比独立女性更危险或不洁,因此难以此为基础,证明男性须留短发不涉性别歧视。法官决定押后案件至5月8日再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