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庭上播放警诫录影会面。警方向连春仁展示检获的文件,其中一份由香港汇丰银行发出的连春仁名下户口的1千1百万美金定期存款资金证明书。连表示,他于2013年5月初透过台湾朋友而认识另一名陈姓的台湾人。陈可以借贷1千1百万美金,但他须先支付2百万港元作为该笔贷款的一年借贷利息。
连又指,在5月2日及16日,他分两次把现金带来港交给他台湾朋友,分别是173万及30万。该笔2百万利息都是从朋友借来,他自93年开始办学,至今已赚得人民币5至6百万元。连春仁在影带中强调,他绝不能使用该笔1千1百万美金,纯粹用来向国内教育局展示,以证明有资金继续营运权。
连又指,该笔台湾借贷于5月9日由汇丰银行发出的1千1百万美元定期存款证明,以电邮形式先发给他认识的上海陈姓女子,然后再转发给他。他查阅后并没有编印出来。他强调,在酒店942号房间搜出的该份文件副本并非属他拥有的,属于戴麟懿,戴拥有此文件才来找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