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地位高于其他法律。在现代世界,几乎每个国家都有成文宪法。宪法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概括性,是制订所有法律的大方向。政府在现实运作中可能面对许多矛盾和冲突,没有宪法,社会不仅不能和谐发展,就连基本人权也可能不获保障。因此,在法治社会里,所有法律的制订皆不能与宪法违背。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理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宪法,但因香港的情况特殊,在“一国两制”的情况下,《基本法》便是香港的宪制性文件,香港的一切法律必须以不违背《基本法》为依归。
迴归以来,不少香港人没有注意到《基本法》中所写的东西,为什么近年特区政府致力推动《基本法》教育呢?因为《基本法》扮演?多种角色:它把国家及特区政府的理想目标写入条文从而提供一种象徵功能,它规定了特区政府的结构形式,并试图为政府和人民的权利进行辩护。
表述国家目标
根据《基本法》序言中列明,国家致力于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繫荣和稳定。国家在香港恢復行使主权时,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序言是象徵性的表述:它所表明的价值、观念和目标是国家政治文化的最好表达。此外,由第二十四条至四十二条中表明,国家重视港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立特区政府的重要原则。
展示政府结构
《基本法》是一幅展示特区政府结构蓝图。它书面描绘了政府的责任,规定了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限制,还提供解决冲突的正规渠道。例如《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至九十六条概述了在行政主导的系统中,四个机关的权责。同时,《基本法》也概述了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的权力划分。第十二条指出,特区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确立政府合法性
《基本法》的第三个作用是给政府打上合法性(Legitimacy)的烙印,製造出可以被港人所接纳的政府和领袖。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香港基本法第十五条),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第四十三条),行政长官的职权之一是“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第四十八条第八款)。虽然中央有权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但这并不表示他们是由中央直接选拔的。正如下面指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附件一的规定,行政长官经一个由特别行政区各界人士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然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由《基本法》条文所见,特别行政区的自治程度是极高的,远超中国的其他地方行政区域。但小部分港人像对《基本法》毫不知情,加上受某些激进言语的影响,误以为香港的自治权正在消失。面对港人对《基本法》的种种误解,特区政府推广《基本法》教育的想法,是非常正确的方向。日后务必要加强我们下一代对《基本法》的认识,才可使他们明白“一国两制”的真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