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达义论”的审判

  文\叶建明

  因二○一四年发动冲击政府总部东翼前地的暴力行动,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去年被裁定非法集会等罪名成立,黄之锋和罗冠聪分别被判八十小时和一百二十小时社会服务令,周永康被判囚禁三周、缓刑一年。律政司针对刑期提出覆核,高院上诉庭八月十八日改判:黄之锋入狱六个月、罗冠聪入狱八个月,周永康入狱七个月。

  “崇高动机”不是违法理由

  这是迟来的审判,也是对所谓“违法达义”即某些人声称的为了心目中的“公义”,可以违法、可以危害多数人和香港的整体利益的这种谬论的审判。这一判决具有引导性和阻吓性,它强调,任何自由都需要受法律的监管,任何所谓“崇高的动机”,都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

  原审法官的轻判理由是:答辩人“对社会问题表现热心,他们是将对政治的热情付诸行动。”“是真心为自己的政治理念及因为对社会现状关心而表达诉求,而并非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或伤害别人”。显然,原审法官受到了“违法达义论”的影响。

  而高院上诉庭判决监禁的理由是:“当犯案者使用暴力,甚至肆意及恶意使用暴力,即使他们说是受其坚守的道德或政治信念驱使之下犯案,也不构成求情或轻判的理由。”“无论犯罪动机或原因是他们自认为多么崇高……一般来说全都不是有力的求情或轻判的理由”。

  发生在二○一四年的那场长达七十九天的非法“占中”,至今还是港人心里的伤痛。而黄之锋等人暴力冲击政府总部前地则是这一事件的肇始。那时多少港人不敢相信,我们引以为骄傲的法治社会何以出现这般的违法暴力行动?

  早在二○一三年戴耀廷开始鼓吹“占中”时,就大力宣传他所谓“以法达义”的理论。二○一三年一月戴耀廷接受媒体访问,被问及法律学者比谁都明白犯法的后果,为什么公然叫人犯法时,戴耀廷称,“我不觉得这件事与我的法律学者身份有冲突”,如果法律只是有法必依,一味死跟条例,“只是对法治低层次的睇法”,“违反不义的法律以达到公义,是符合法治的做法。”

  在戴耀廷所谓“违法达义”的蛊惑下,“占中”犹如打开了暴力的潘多拉盒子。从此,香港的暴力组织一个接一个出现:青年新政、本土民主前线、香港民族党、勇武前线……香港的暴力事件一桩接一桩发生:“光复”屯门行动、立法会爆炸、旺角暴乱……

  “违法达义”本质上是“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进入现代社会,为达目的不择手段遭到普遍诟病,但把个人或部分人的目的以“崇高的动机”进行包装,通过站上“道德高地”来行违法之事,则成为一种普遍手法。

  “违法达义”充满欺骗性

  二○○五年一月,美国国土安全部将“动物解放阵线”(ALF)列为国内恐怖组织,因为他们以保护动物之名,烧毁实验室、袭击屠宰场、破坏养殖场。自一九九○年以来,极端动物保护组织已经犯下了至少一千二百宗刑事案件。这是“违法达义”的一个典型个案。

  而美国弗吉尼亚州夏洛茨维尔市八月十二日发生的暴力冲突,也是白人至上主义者和美国平权主义者以维护自身的“道义”来行暴力之事,结果造成至少三人死亡、三十四人受伤,还毁了一架警员的直升机。这样的“违法达义”,香港能要吗?

  同样,香港七十九天的非法“占中”充满暴力,“违法达义”充满欺骗性。事实上是既违法,也违背道义,违背民意。因为多数港人希望循序渐进推进香港民主,中央从善如流,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制定循序渐进的普选路径,这便成为一些人违法“占中”的理由。而政改方案最终被反对派否决,进一步显现其道德上的虚伪。

  为此,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上诉庭法官潘兆初和彭伟昌三名法官合议,在长达六十四页的判词中对所谓“违法达义”进行了拨乱反正:“香港社会近年弥漫一股歪风,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为藉口而肆意作出违法的行为。有人,包括一些有识之士,鼓吹‘违法达义’的口号、鼓励他人犯法。该等人士公然蔑视法律,不但拒绝承认其违法行为有错,更视之为光荣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为。……”杨振权法官的解释很清晰:“本席要强调,如本庭作出的判刑不足以阻吓同类罪行时,法庭可能要采取更具阻吓力的判刑,以维护法治的尊严。”

  本次高院上诉庭的判决是对“违法达义”的判决,但消除青少年对于“违法达义”的错误理解尚需时日。“占中”的始作俑者戴耀廷依然逍遥法外,而立法会议员杨岳桥更是声称“坐监令人生更精彩”——有这些视法律如儿戏的法律界人士,港人绝不能掉以轻心!

  中华海外联谊会理事、福建省政协常委

责任编辑:李孟展 DN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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