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郑赤琰
人大常委今次针对基本法第104条作出释法,真可说是“四両拨千斤”,只针对这条的宣誓轻轻着墨,便令“港独”无所遁形。不但在立法会无法隐身、就是在行政机关、或是在司法机关,也都逃不过宣誓这块照妖镜。
这次释法,一次过指明所有在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规定下,所有主要特区官员,包括特首、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都必须依第104条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不但要依足誓词作出真诚、庄重地宣誓,而且还特别说出宣誓的含义。其含义是所有规定要宣誓的人员,在他们就职前,必须依法定条件和必须程序,没有例外,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还有,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为了排除今后再有人恶搞宣誓仪式,证明这次立法会所见到的破坏宣誓仪式,释法还特别列明宣誓人要真诚和庄重,还必须要准确、完整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这是法定的要求,释法特别点出第104条所说的“拥护”和“效忠”,正是针对“港独”而对症下药。
如此将宣誓含义用释法来加以强调,很有必要。因为自立法会爆出恶搞誓词的事件后,不但立法会主席无法判断是非,连咨询过所谓资深律师,也都看不到宣誓的含义不能不把效忠与拥护当成一回事,更糟的是在司法覆核的争辩中,也没法聚焦在“效忠”或“拥护”的含义,捉错用神,把立法会主席有无权力给予破坏宣誓者再行宣誓争论不休。如此覆核出来的结果,梁游两人被容许再宣誓再坐上立法议席,一点也不奇怪。因此释法说明宣誓不只是形式而已,更重要的是要对基本法拥护,对特区要效忠。
此外,释法还强调说: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的相应公职,还有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会丧失相应公职的资格。至于今次在立法会争议不休的重新宣誓权利的问题,在此次释法中,也有了定案,即第一次宣誓被监誓人判为无效,即丧失重誓的机会,这一定案对正在覆核中的案子,也告一锤定音,因为释法与基本法有同样的权威,法庭不能不遵循,最后释法还对宣誓过后的公职人员必须遵守宣誓的法定承诺,而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宣誓过后被发觉有虚假宣誓,或在宣誓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即发假誓的刑事责任。
由上所述,释法将第104条的宣誓从头到尾,很全面地将宣誓行为都框住了。这样做是有见于回归以来的19年多,曾多次出现有人对宣誓不庄重,不真诚,最严重的是今次游梁两人恶搞宣誓,还用粗言秽语污辱国家与民族,还主张“港独”。再如此下去,不但整个立法会会被“港独”攻占,“一国两制”也会被破坏,甚至国家主权被分裂,形势被迫如此,只好借释法来端正宣誓行为。这做法可以说是以最低的政治成本博得最大的政治成果。
释法前众说纷纭,反对派不断宣传说:释法会破坏特区的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可是释法后所见,连“港独”一词也不着墨,但却可在所有机要官员人事中,全面将“港独”堵住,一方面既能在基本法动小术,但却全面加强了维护主权完整。另一方面又不大动作惊动特区普通法,连小动作也谈不上,更重要的是帮了特区法律厘清了宣誓的含义与其应有的法律职责,让法庭今后处理重大官员的违宪违法破坏国家主权案,可以精准无误地处理案件。
这次释法更大的实质功效是将各种组织各种人的各种分裂国家主权而主张“港独”的,一网打尽。
第一,所有政治组织及其成员,只要他们公开搞“港独”,那怕他参选当选公职,只要踏上宣誓台上,要嘛真诚放弃“港独”主张,否则即使他依足宣誓要求,之后一旦被发现仍没放弃“港独”主张,最终也会以发假誓而丧失公职,还要坐牢。因此那怕他们当选公职,也无法在“港独”有所作为。
第二,释法所框住的几个宣誓要点,对同情“港独”的公职人员,或是隐形“港独”,都会有阻吓的作用,像今次在立法会所见,或是在11月6日晚示威者在中联办大厦前冲击警察与高叫“香港独立”口号,示威群众中也出现立法会议员与其他公职人士,他们参与喊“港独”口号的群众中间,一旦被当成“港独”看待而被起诉,便难在发假誓的罪名中自清。像长毛当晚便参与了中联办前的示威,作为立法会议员,参与叫喊“港独”群中,如此瓜田李下还现身其中,岂是自求多福之举?又,不少“泛民”议员若再像过去两次那样护送破坏宣誓仪式的两名候任议员强行闯入立法会,是否会被视为与“港独”为伍,或是鼓励“港独”?有了释法条文出来后,他们得三思了!
第三,今次立法会宣誓问题发生后,司法界上至知名退休法官,下至大律师公会,以至法律学者,都在为宣誓问题争议不休,莫衷一是,彷佛不可能有一个定案,释法出来后,是非清清楚楚,若还要争论,还要硬碰,那是刑责自负,上了法庭也不会有无定论的幸运了!
第四,释法所指的虽然涉及主要高官与立法会议员,其他任公职的人,不必发誓,并不等于就可任我主张“港独”而逍遥法外,像大学教授,或是中小学任职的校长与教员,他们做的也是公职,虽不必宣誓而就职,但不等于就可任我“港独”而逍遥法外,否则一旦被人发现利用公职传播“港独”,害人子弟,而被告上法庭,释法在法庭上一样会有法律效果,不单教育界的公职如此,其他的所有公职人员也都不能有法律责任免疫。因此,释法对于特区主权完整有一定的维护效果。
(作者为原香港中文大学政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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