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赤琰:学生必须遵守校纪与法规

  文|郑赤琰

  立法会没有讨论“港独”的空间,因而主张“港独”的参选人会因此被取消资格。同样,学校作为学生接受教育的场所,当是更没有讨论“港独”的空间。理由很简单,所谓“港独”就是要香港自行“建国”,完全从中国主权所属分割出去。现在主张“港独”的个人或组织,要不是“无知”,就是要“革命”。

  学校绝无讨论“港独”空间

  说他们无知,是因为早在中英谈判香港回归时,英国曾建议港人也派出代表参与谈判,但中国很清楚英国心里想的是什么。其主张香港在会上有正式的代表身份时,中英双方谈判便会“事实”(De-facto)上成为“三方”谈判。如果接受建议,便会成为中国“事实承认”(De-facto Recognition)予香港主权独立。既然涉及港九新界的“条约”都是非法强占所得,没理由中国会开历史的倒车而承认其为有效的“条约”。因此,邓小平与英国首相在第一次会谈中便当面清楚告诉戴卓尔夫人:三个“不平等”条约无效。因此接下来的外交谈判启动后,中国在第一时间便不接受英方提出的“三方代表”的建议。尽管中国在谈判过程中也答应“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港人治港”,但在制订《基本法》时也清清楚楚在第一条便写明:香港是中国领土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使在《基本法》的章节中也写明被保留下来的香港制度的细节,例如司法、行政与立法制度,言论自由与人权等等,但是在承诺这些港制不变的同时,也都清楚写明所有这些承诺是在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条文下赋予的,而不是香港主权下享有的。香港不是主权国,主权在中国。

  说到香港立法权时,也在第一百五十九条写明:“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条文中指出的“基本方针政策”最基本的当然是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由此可见,从中英谈判到《基本法》的制订,“港独”的问题已不再是问题,不会因为中国领导人谁上谁下,可任意改变的,而是在中国宪法下确定下来的事。香港依宪无权修宪,因此“港独”也只有造反一途。“港独”分子必须向港人说清楚政治代价是什么。邓小平也早向英国戴卓尔夫人讲得很坦白:要么英国交回主权和平结束问题,要么和中国交战去决定输赢。英国当时刚好打赢了阿根廷,但却没勇气在港一战。现在所有主张“港独”的组织加起来,敢公开亮相的不过几十人,比起英国的国力资源,简直是天壤之别!由此可见他们要“港独”,在宪制观点实属无知,在造反角度又何德何能?

  “港独”分子既然对法是无知,论德是无能,因此在教育场所的中小学,不要说不可为“港独”鼓吹,甚至连讨论也一样没有空间。

  说到学校没有讨论“港独”的空间,可以举一个实例来说明:美国国民身份取得的其中一个方法是母亲将孩子生在美国领土,国民身份依法可用出生地来取得,但美国法律也规定这孩子未成年,不能由父母代为选择,要等到他成年后再由他个人选择是否要当美国国民,未成年前不可由父母作主。由此可见,未成年者国民身份没有自决权。这个实例说明,“港独”渗透到学校,学生仍未成年,要他们选择放弃或选择“国民”身份,正如其他很多事物一样,未成年人不能像成年人那样可以自主自决。请问老师们:容许香烟到学校去推销吗?容许不良电影或众多读物让学生传阅吗?容许学生在校喝酒吗?容许学生在校搞暴力运动吗?容许学生有理也好无理也好去造反吗?容许学生在校参与非法组织吗?此外还有数不尽的事物规定学生不能去碰,不能去做的。所有这些规范早已成为学校教育的规则,正所谓“约定俗成”,学生在这些规则范畴内,只有遵守,没有“讨论”的余地。

  老师要教育学生遵纪守法

  任何问题若有商讨的余地,便应该“讨论”,讨论的结果可有多种答案,让学生得到学术性的探讨,养成科学的求知精神。这是教育理性的部分。可是校规也好,家规也好,国法也好,学生、子女、国民都只有遵守,否则老师要惩罚犯规的学生时,学生说:你的校规没有经我参与讨论,我不同意,我不遵守。请问老师们,学生持这样的态度,对吗?若是对的话,所有的校规、家规、国法都要报废。学生可藐视校规,在课室抽烟,看不良刊物电影……这还是教育场所吗?同样,国民可冒犯国法,结果是人人自危,国家不灭亡才怪!

  正是从学校到家庭再到国家,都有一套规矩,个人才能知道守本分,为自己好,为家庭好,为国家好。学校里学识可讨论也应讨论,但是校规不能讨论只有遵守。

  “港独”在校园发动师生藐视国法,没有讨论与思考的余地,老师与学校应做的是要学生遵守国法。如果对国法、家规与校规也有遵守与否的困扰,学校岂不变成“革命基地”?师生岂不变成“革命分子”?全世界没有一个政府会容忍学校师生这么做的。但愿教协好自为之。

  (原中文大学政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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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明明 D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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