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龙子明
特区政府及选举管理委员会,日前就立法会换届选举发出声明,强调参选者须于提名表格中签署声明,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协助选举主任处理参选人的提名。若作出虚假声明,须负上刑责。防范“港独”参选立法会,遏制“港独”势力渗透国家主权下的特区建制,在建制内进行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损害香港繁荣稳定的活动,此举措合宪合法合理合民意。这对维护港人的根本福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确认书”合宪合法
防范“港独”参选立法会,符合国家宪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指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尤其是宪法关于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条文,更明显地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以及《立法会条例》和《宣誓及声明条例》的规定,所有立法会议员都有维护香港作为中国一部分和扞卫国家主权、安全的义务和责任;立法会的参选人必须声明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人如公开鼓吹及推动“港独”,即已丧失参选立法会的资格。若作出虚假声明,须负上刑责。
防范“港独”参选立会不仅合宪合法合理,而且呼应了主流民意的强烈要求。今年初的新界东补选中,“港独”组织参选,且有出人意料的结果,刺激了一些鼓吹和推动“港独”的组织蠢蠢欲动,纷纷扬言要参选立法会。这些情况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和讨论,主流民意认为,鼓吹“港独”违宪违法,根本没资格参选立法会,更遑论容许其利用选举宣扬“港独”议题、从事拉票活动,这些活动亦触犯香港《刑事罪行条例》。
“港独”是香港社会的毒瘤,如果任由这一毒瘤蔓延,后果将不堪设想,整个香港将遭殃。特首梁振英4月26日在政府总部向媒体表示,推动“港独”、自决的政治和经济后果将由七百万港人承担,投资者将对香港失去信心,市民将失去发展和就业的机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5月视察香港期间,指出有极少数人排斥“一国”、抗拒中央,甚至公然打出“港独”,是以“本土”之名行“分离”之实,违背“一国两制”的初心。如果香港乱了,大家跟着一起埋单。广大港人反对“港独”乱港,特区政府及选举管理委员会防范“港独”参选立法会,不容分离势力通过特区建制搞乱香港,避免港人为“港独”祸水埋单,呼应了主流民意的强烈要求。
“港独”是明显的分裂和叛国行为。《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虽然《基本法》第23条尚未立法,但“港独”言行也明显触犯香港《刑事罪行条例》、《公司条例》、《社团条例》等现行法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9条和第10条都有规定,对于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等引起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或激起人们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项,即属犯罪。
由于过去立法会选举没有规定主张“港独”者不能参选立法会,有少数鼓吹和推动“港独”者混进了立法会,在特区建制内兴风作浪,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香港繁荣稳定的活动。例如2014年11月,有反对派议员提出鼓吹港人“全民制宪”的“港独”议案,要求特首及问责官员总辞、组织“修宪港是会议”制定“新宪法”,自定国防外交权力,明目张胆地在建制内搞“港独”。一些反对派议员,也竟然在立法会为“港独”主张保驾护航。
“前门”防范更有效
特首梁振英在2015年的《施政报告》中批评“港独”,一些反对派议员在立法会辩论《施政报告》时就攻击梁振英“打压学术自由”。今年3月,一些反对派议员在立法会以法律专业的身份,公然为香港民族党的“港独”主张解画护航。
严格依法防范鼓吹及推动“港独”者参选立法会,可禁制“港独”分子从“前门”混进立法会,在立法会兴风作浪,危害国家安全和香港繁荣稳定。比起在“事后”追究立法会议员违反誓言,这在遏止“港独”坐大方面更加有效。《基本法》第79条规定,当议员因“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时,“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但因过去反对派议员掌握关键少数否决票,故“事后”追究议员违反誓言往往难以落实。
从目前情况看,一些鼓吹和推动“港独”的组织和个人将会参加新一届立法会选举,并扬言一旦成功进入立会,会继续推行“港独”。对此,特区政府及选举管理委员会有责任依法遏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拒绝签“确认书”者的提名必须失效,签署“确认书”但依然鼓吹和推动“港独”者,必须负上刑责。一切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都要由他们自己承担。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青年交流促进联会创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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