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敏康:言论自由切勿走入歧途

  文|顾敏康

  前些日子,国际化妆品牌兰蔻公司因为一个商业决定而受到香港某些政党和团体的示威抗议。这本来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但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过界了,是滥用言论自由。

  兰蔻早前打算与歌手何韵诗合作举办音乐会,但由于何韵诗既是一个比较知名的音乐人,又因为参与非法“占领中环”而成为知名的政治性人物,所以当她受到内地官媒点名批评后,兰蔻基于商业风险和安全因素的考虑,取消了有关音乐会,也意味着取消了与何韵诗的合约。

  真是“无巧不成书”,李泽楷持有的电讯盈科旗下的网上音乐平台MOOV日前公开表示“永久录用何韵诗”。笔者认为,MOOV公司录用何韵诗应该也属于一般商业行为,至少从MOOV公司的角度看,何韵诗本人的争议性可能会为公司带来更大的商业利润。

  不该将商业行为政治化

  取消合约本来属于一般的商业行为,也应该在何韵诗的预料之中。道理很简单,一个想在政治上出名的人,应该预计到相应的利益和风险。有人喜欢她,就必然有人反对她。有关公司也不得不顾及商业风险而终止与其合作。倘若兰蔻根据合同法给予何韵诗合理赔偿,她本不应该在获得经济利益后,再追究兰蔻所谓的“政治责任”。

  众人没有想到的是,这个一般商业行为已经成为一些政党和团体捞取“政治油水”的抗议事件。日前,多个政党和团体约数十人(包括示威专业户)到铜锣湾时代广场集合,游行至连卡佛的兰蔻专柜贴标语示威,并高叫口号,迫使兰蔻不得不停止当日营业。更令人奇怪的是,身为“受害人”的何韵诗本人,却声称没有收到出席示威活动的邀请。不知道这些政党和团体“替人出头”的做法是否属于“皇帝不急、急死太监”?

  另一方面,MOOV公司在决定永久录用何韵诗时,也应该预计到他人的批评。所以李家事后也不得不就MOOV涉及政治立场的言论作出澄清,指出李泽楷先生及公司立场明确,坚决反对“港独”。本来MOOV公司在聘用有争议的政治人物时,并不需要高调宣传或作出澄清。须知很多事情是“剪不断、理还乱”的,有时候解释多了,就反而变成事情!令人欣慰的是,批评者没有像那些政党和团体那样,组织人员去MOOV公司示威抗议、干扰经营。相比之下,他们才是理智和文明地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艺人有言论自由,公司有商业考虑,政党有政治考虑,这都是明摆着的事情。但是,如果大家都可以跨界行动而不承担后果,那天底下可能就没有公理存在了。何韵诗有言论自由,那些政党和团体有言论自由,内地报纸也有批评香港艺人的言论自由,只要不是诬陷诽谤或者违反法律,行使有关言论自由就要受到应有的保护。康德曾经说过:“自由不是你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而是你不想做什么就可以不做什么。”

  但是,那些示威的政党可不那样认为。按照他们的理论,内地报章批评何韵诗是内地“践踏”港人的自由,而兰蔻则是为了人民币而“出卖”敢于发声的港人。因此,抗议和抵制兰蔻产品就是港人“展示良心与腰骨”。

  言论自由不是言论霸权

  言论自由的权利被如此演绎,真的令人哭笑不得。在这些人的眼中,言论自由只是属于他们的权利,岂能容他人行使?其实,内地报章批评何韵诗,也是行使言论自由,如有不实之处,有关人士完全可以展开理性讨论,或者向法院起诉侵权。将言论自由的权利绝对化或者不允许他人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这都是言论霸权的表现。这种现象不纠正,香港的言论自由就会走入歧途。

  何韵诗有签约自由,兰蔻有取消合约的自由。当然,根据合同法原则,取消合约方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赔偿。至于兰蔻公司出于商业风险考虑,取消与何韵诗的合约,只要适当赔偿或是跟从有关合同取消条款,又是符合“定约自由”之原意的,根本不存在“出卖港人”一说,不应该被政治化。

  最后要指出的是,任何名人违法“占中”或宣扬“港独”,谈不上追求所谓的“公平、公义和自由”,充其量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伤害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已。这个世界上依然有人喜欢这个或那个名人,但不能要求某个公司一定要使用这名人的头像,或用其做代言人。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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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寻 D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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