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港大法律学院副教授戴耀廷声称,按照当年政府就基本法23条立法的草案,提出自决或“港独”等主张,不会被视为违法;现有香港法律定义不清晰、“很旧”,倘以现有条例去起诉会受到人权法的“挑战”。毫无疑问,按照现行法律,鼓吹煽动“港独”违宪违法,触犯煽动罪和叛逆罪,并不存在不能治罪的问题。戴耀廷身为法律学者,刻意曲解、误读法律,为“港独”言行开脱罪责,传递极其严重的错误信息,是对香港稳定、国家安全的严重挑战。戴耀廷纵容“港独”,失德失职,根本没有资格在高等学府教书育人。
“港独”主张违法毋庸置疑。“中联办”法律部部长王振民直接指出“港独”“三违反”,宪制和政治上违反基本法,包括违反基本法序言、12条以及23条;言论和行动上违反本港的《刑事罪行条例》;“港独”组织不获注册而公开活动则违反《社团条例》,性质十分严重。即使基本法23条未立法,香港仍可以引用《刑事罪行条例》中第9条和第10条的“叛逆罪”和“煽动罪”,对作出“港独”言行的人治罪。这一点,连香港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陈文敏也有论述,他去年接受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的《人权》杂志访问,在回应香港现时是否有需要就基本法23条立法时就称(大意):香港无须另立新法来保障国家安全、免于分裂、颠覆国家及煽动叛乱等,因为根据香港现行法例,《刑事罪行条例》规管煽动罪,由发表意见、写书、出版到卖书,已经可以犯法。按照陈文敏的说法,“港独”“讲吓”都犯法。如今有人明目张胆组建“革命党”,鼓吹“公投自决”,明显具备藐视和离叛中央的意图,完全可以依法对有关言行作出检控。
至于说,引用《刑事罪行条例》起诉“港独”言论,会受人权法挑战。这更是刻意隐瞒,存心误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一至二项中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在第三项还明确规定:“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的行使,负有特别责任和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a)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b)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也就是说,言论自由不能损害国家安全。全世界各国对言论自由都有合理的限制,对于鼓吹伊斯兰国“圣战”的言行,美国法庭会毫不犹疑地重判。同样,“港独”言论危害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并非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戴耀廷的专长是研究宪政学,没有理由不清楚“港独”是否违法、言论自由可否凌驾于国家安全之上。但是,他利用学者身份,一再对法律作出断章取义、似是而非的解释,背后有何意图,会造成什么后果,明智的港人心中有数。戴耀廷是“占中”的始作俑者,他鼓吹“公民抗命”不算违法,声称即使违法,亦是迫不得已,违法是为去争取公益、民主的制度。结果“占中”一发不可收拾,令香港陷入79日无法无天的半瘫痪状态。如今,他又大肆散播、附和“港独”谬论,公然支持“香港独立”、“香港建国”的主张,灌输“港独”不违法的歪理,形容遏止“港独”言行等同打压言论自由,替“港独”言行泛滥火上浇油,引诱学生误以为讨论、参与“港独”是追求崇高理想,鼓动他们不惜以身试法,试图让他们成为“港独”势力火中取栗的牺牲品。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戴耀廷无论学术研究、教书育人,都没有持守客观、公正、如实、求真的原则,反而不断传递错误思潮,将学生、社会引向违法抗争的政治漩涡,令香港政争不休。这样作为的人,不是学者而是政客,如果任由其在高等学府养尊处优,必然误人子弟,带出更多迷信“港独”的狂热分子,将香港引向更危险境况。有关方面不能不察,不能再姑息放纵。
(本文为文汇报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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