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礼:“港独”岂能讲“条件” 姑息养奸成大患

  文|南礼

  香港市民反“港独”、反“分离势力”的态度已非常明确;事实证明,“港独”势力越嚣张,香港社会这种反制力量也就越强大。然而,在批判与应对此类极端“港独”言行时,更需要保持清醒的认识。例如,近期有多位知名人士在表达反“港独”立场时,用了“香港没有条件‘港独’”之类的说法,这种回应极易堕入对方所设下的语言圈套。“港独”绝非“有没有条件”的“科技问题”,而是严重违法、倒行逆施、与全体港人利益为敌的危险行为,是大是大非的“原则性问题”,更是在“支持犯罪”与“制止犯罪”之间的正义抉择问题。而在应对极端“分离势力”时,特区政府应果断明确地表明坚定立场,更应采取必要的执法行动,防微杜渐。若姑息养奸,最终必成大患。

  在旺角暴乱发生后,极端的“分离势力”言行更趋嚣张,披着“言论自由”的伪装,肆无忌惮地叫嚣要以行动“建国”。当中既有像《学苑》式的赤裸裸鼓吹,亦有像公民党“十周年宣言”的洗脑式“默化”,更有激进“本土势力”的暴力行动。此类言行有高度的欺骗性,容易迷惑公众,需要保持高度警惕。当中最显着的一个例子,便是打着“学术探讨”的幌子,大谈“香港有没有条件去‘独立’”、“香港如何才能达到‘独立’”问题云云。

  这是极端势力有预谋设下的一个圈套,即通过绕过原则性问题的讨论,而直接进入的技术性环节,以图主导整个舆论讨论。如果无法分清其意图,便极易陷入其中,反“港独”也容易变了味。因为,若回应说“没有条件‘港独’”,也就会被对方渲染成“如果有条件是否就应该‘独立’?”所批判的对象也就严重失焦甚至成了附和。

  “港独”等同“杀人”岂能容忍

  事实上,“港独”绝非一项可以认真讨论的“议题”,因为其本质是犯罪,是分裂国家、制造动乱的极其严重罪行。对待严重犯罪,岂能谈“有没有条件去犯罪”?难道有条件就可以去犯罪?这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试问,若极端分子公开讨论“如何杀人”,市民会否认为这是一个合理的、可以讨论的问题?事实上,“港独”就等同“杀人”的严重罪行,对待这类罪行必须采取严正的态度,绝无任可“条件”可谈!

  如果不对此类荒谬绝伦的“港独”言论作出必要的、有力的反驳,必然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尤其是在当下政治环境下,一些极端青年受此误导,会走上更加激进的路线,成为真正的罪犯。特区政府在此方面责无旁贷,各阶层的官员都必须严正表明坚决立场,对这种鼓吹犯罪乃至在犯罪言行坚决说不。

  除了应对“港独”言论,相关部门更应考虑采取必要的行动,制止问题进一步恶化下去。本来《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正是对此类言行作出明确规限,而纵使二十三条仍未立法,仅香港本地的法例已经有众多条例可以致其入罪。

  例如,在现行的《公安条例》第三条便规定了警方如合理地相信展示“任何旗帜、条幅或其他徽号,相当可能会导致或引致破坏社会安宁”便可禁止在公众聚集中展示这些物品,甚至没收这些物品;而任何人在警方禁止下仍坚持展示任何旗帜、条幅或其他徽号即属犯罪,最高监禁两年。

  现有法律足以入罪阻吓

  除此外,在组织行动方面,《公安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人如被组织或训练或装备,以便从事侵夺、可能侵夺、有助于侵夺或看来会侵夺警方或中国人民解放军职能的工作,或会引起他人合理地恐怕他们是为此目的而进行这些组织和训练活动,便属违法,被训练者最高监禁三年,任何参与或管理这些组织者,最高监禁五年。《公安条例》更有明确条款规定,在任何公众集会或游行中鼓吹暴力或行使暴力亦属犯法。这些条文肯定适用于对任何就倡议“港独”而进行实质行动的人提出检控。

  应对这些“港独”言行,必须要有足够的警惕,公众亦完全可由旺角暴乱得到足够的警示。过去香港社会对激进“本土派”太多的容忍,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阻吓行动,一次又一次的“反水货客”“旺角鸠呜”事件,最终演变成了憷目惊心的大规模违法行动。血淋淋的暴乱场面,市民至今仍犹有余悸。同样,如果今天对这些危险的“港独”言论不采取必要的行动,则较旺角暴乱更严重十倍、百倍的场面随时可能在香港出现。如果真到那一刻,香港也就到了覆灭的一刻。

  历史与现实一再证明,姑息不可能解决问题,最终必成大患。在问题还未严重到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全香港社会都应保持必要的警觉,对待“港独”绝不手软。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们有足够的法律武器去保护、维护香港七百万人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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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明明 D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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