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人权委员会 港府:政制须按基本法及人大决定

  据香港电台报导,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呼吁,中国政府确保香港有普选,包括保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区政府回应,尚未收到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正式通知,重申香港政制发展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及决定进行,亦即是《基本法》第26及45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8月31日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政府强调,落实2017年“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是中央、特区政府及广大香港市民共同愿望,会适时就普选行政长官具体办法谘询公众。

  就传媒有关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查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言人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回应如下:

  “特区政府尚未收到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正式通知。特区政府重申,香港政制发展这一宪制议题必须按照《基本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进行。

  《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八月三十一日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决定》),正式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在2017年开始,实行‘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决定》同时为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办法定下清晰而明确的框架。

  落实二○一七年‘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是中央、特区政府和广大香港市民的共同愿望。特区政府会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落实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并在适当时间就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办法谘询公众。”

责任编辑: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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