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庄:应向法庭申禁令制止“佔中”

  文|宋小庄

  香港有某法律协会,拟义务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苦主向高院申请禁制令,禁制学联、学民思潮、和平“佔中”或任何其他组织者或参与者,继续佔领香港的任何道路,这是非常有意义的。还道于民,不但是受“佔中”影响的苦主的心愿,现在也已成为全港绝大部分市民的愿景了。

  为何要申请禁制令呢?原因有三:

  一是“佔中”、“佔道”影响民生,阻碍道路,妨碍通行。连“佔中”人士也承认,有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市民,因交通受阻而影响日常的生活安排;有十数万名家长因子女未能上学而感到担心;有数十万打工仔因道路封锁而多花一两个小时上班;有十数万名住客受到楼下现场噪音的滋扰;有数千起正常操作的事项不能顺利操作,例如救护车不能按标准提供服务而影响病人安危,高层大厦的建造因未得到及时的混凝土供应而有潜在品质问题之可能。至于零售业商户的营业额下降,不在话下,因为“佔中”、“佔道”,可能导致一些小商户破产。“佔中”之害,有甚于苛政,而猛于虎。这是申请禁制令的事由。

  佔中佔道有卑鄙目的

  二是“佔中”、“佔道”具有卑鄙的目的。“佔中”、“佔道”以“真普选”为口号,以“公民提名”为诉求,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道歉,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回8月31日的决定。如中央和香港特区政府不接受这种要挟,就要继续不断的佔领。这就不仅是无理取闹的问题,而是强盗的行径,勒索者的威胁。笔者翻查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本就没有“公民提名”的规定。1990年制定的香港基本法第45条,早就有行政长官普选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式提名的规定,当时香港还没有任何直选,也没有什么反对派,为何他们说是中央要筛选反对派呢?香港基本法第43条明明有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负责的规定,中央说希望不要产生不能向中央负责的行政长官,又有什么不对呢?香港基本法是保障“一国两制”的,他们不要香港基本法,就是不要“一国两制”的法律保障,就是要无法无天的乱制。为了掩盖邪恶的目的,他们製造一套骗人的逻辑。

  三是“佔中”、“佔道”犯法。犯了什么法呢?犯了很多法。就香港现行有效的法律而言,他们触犯了《刑事罪行条例》的煽动罪、《香港刑事诉讼程式条例》的共同犯罪、《公安条例》的非法集结、非法集会等罪、《盗窃罪条例》的勒索罪、《警队条例》的入境罪、阻差办公等罪、《道路交通条例》阻碍交通罪等成文法和普通法上的犯罪。连“佔中”的发起人都不否认“佔中”是违法的、是犯罪的。也正如大律师公会的声明指出,对“佔中”的犯法行为,不能以“公民抗命”作为辩护理由。香港是法治社会,不应当容忍违法、犯法的行为不断而持续的发生。

  法治社会不应容忍违法

  当然,对犯罪行为如何处理,这是香港警方、律政司和法院的事,不是“佔中”苦主的权力。但受“佔中”影响或损害的苦主应当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颁布禁制令,禁制继续发生“佔中”、“佔道”行为。有关禁制令的申请,由高等法院管辖。禁制令如以司法覆核的程式提出,可以限制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越权行为。如“佔中”、“佔道”的组织者认为他们有合法的权利,以集会游行的形式“佔中”、“佔道”,不妨也可以申请禁制令,禁止警方清场。但笔者相信,任何公正的法官,都不会批准这样的申请。

  禁制令如按民事侵权程式提出,可以禁止侵权人的违法或错误行为。在民事侵权法上,苦主提出禁制令,必须要有诉讼事由,有确定的被告,但如涉及刑事案件,律政司也有合法权力给予支持。禁制令不但可以限制本次申请的事项,而且可以限制有关的侵权事项重复发生。禁制令与民事索赔不同,如可以得到民事索赔,法庭就可以做出赔偿的判决,通常不以禁制令作为补救措施。然而,即使被告很有钱,有钱赔偿,法庭也不会允许错误的行为继续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赔偿,法庭仍会颁布禁制令的强制措施。

  前些时候,香港也有一些人佔领中环汇丰银行的楼下通道,最后汇丰也以申请禁制令方式解决了这次的民事侵权事件。现在的“佔中”、“佔道”规模比佔领汇丰严重得多,已经涉及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行。笔者希望有关的苦主尽快提出申请,法庭也尽快颁布临时的或中期的禁制令。至于该禁制令的执行,是警方的职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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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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