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接下在政府总部草坪上的罢课人气,“佔中”的组织者突然改变主意,比原来计划提前了三天“佔中”。在他们的鼓动下,罢课的学生和原来计划“佔中”的学生就会形成合流。照他们的如意算盘,到星期一,香港中环到金钟之间的交通就会瘫痪,这样三条海底隧道中,至少有一条红磡海底隧道就会瘫痪,在国庆节前的两个工作日,香港的政治中心和金融中心也就会瘫痪,“一国两制”和香港的繁荣稳定就会受到威胁。这样就会对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形成相当的威胁、构成巨大的压力,他们以为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无理诉求就会成功。
这是白日做梦。他们的手段是非法的,他们的目的也是非法的,他们行为的后果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法治社会,只有手段和目的都是合法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才能成功。手段和目的都是非法的,手段或目的其中一种是非法的,具有社会危害性,都不可能成功。有人认为,集会游行是香港基本法赋予的人权,不发生非法的问题。这个看法是错误的。在任何社会,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为了保护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卫生,为了保护他人权利,限制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
根据《公安条例》的规定,有关的游行集会,事先要取得警务处长的不反对通知书。没有得到警务处长的不反对通知书,就是非法的。对“佔中”的主持人或组织者而言,他们的行为不但触犯了《公安条例》的规定,而且触犯了《刑事罪行条例》的煽动罪,以及普通法上的教唆罪。对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如果不採取执法行动,警方本身就是失职的。为了维持香港社会的治安,警方採取执法行动,不但合法,也完全合理。
香港大律师公会在29日发表声明认为,警方使用催泪瓦斯,是使用了过分的武力。笔者认为,并不过分。由于现场要驱散的人数众多,警力不足,用两个警察抬走1名抗议者的做法行不通了,用水炮驱散也可能不切实际了,在催泪瓦斯之外似乎也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了,这就是合理的选择。指责警方採用过分武力,十分偏颇。
现场所见,抗议者也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有充足的防御性用具和器材,眼罩、防毒面罩、毛巾、雨伞、清洁剂等器具,有无限量供应,任人拿取,显然事先知道了警方驱散措施。至于饮料、食物,更是不计其数。虽然提前“佔中”了,但“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的安排,有条不紊,背后的金主,好像财雄势大,有与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大干一场的准备。
在警方採取驱散行动之前,行政长官及其有关的高官召开了记者招待会,说明了“佔中”的非法性和胁迫性,说明了警方採取行动的必要性,虽然没有事先说明警方将採取行动的具体时间,但也给抗议者们离场充分的时间。
从现场所见,大多数抗议者都是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香港回归时,他们才不过三、四岁,有些人可能在香港回归后才出生,他们为何对香港基本法缺乏信仰、对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缺乏认识,只得探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的内容不太多,但他们的大部分人似乎并没有认真阅读,他们只听香港反动媒体的鼓捣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普选的“三道闸”给关了,其馀的一概不知。他们也不知道公民党的大状当年组织了“45条关注组”,但并没有了解香港基本法第45条的内容,也没有对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与基本法的有关内容。其实,两者是基本一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可以从基本法的条文得到解读的,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也具有正当性。要求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就是间接要求撤销香港基本法,显然是愚昧的。读书人不读书,却听佞人们造谣蛊惑,这实在是香港的悲哀。
香港基本法没有直接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法律地位,但从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3款所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列入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的决定,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就相当于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由于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从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来看,也不应当怀疑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全国性法律。但在香港特区,如此重要的法律却被认为是文件或文据(instrument),这不但不利于香港基本法的实施,也不利于香港广大市民提高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认识。这需要香港特区律政部门通过加强对香港基本法的推介,纠正有些人的愚昧性。
至于香港的青年学生为何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认识误区,这种结果是香港错误的通识教育造成的,香港特区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有更正职责。
回归17年来,香港特区出了种种问题,现在只不过是种种问题的一次爆发。强震之馀,会有馀震。解决的办法是从根本上双管齐下,用《尚书.泰誓》上的话,就是“树德务滋,除恶务本。”树立香港基本法的权威,广为人知,就是树德务滋;用香港基本法来教育广大市民,反驳对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恶意攻击、惩治犯罪,就是除恶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