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中或触犯十宗罪

  大公网9月29日讯 记者冼国强报道:“佔领中环”以公民抗命的方式进行,明显违反法律,而“和平佔中”公布的“佔中抗命手册”亦列明了集会者有机会触犯的法律,包括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参与未经批准集会、非法集结罪等。然而,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佔领中环”可能触犯更多罪行,发起人似乎狡猾地欺骗市民,煽动他们参与违法“佔中”。

  “和平佔中”发起人早前公布“公民抗争手册”,列出参加“佔中”者可能被检控的四项罪名,包括: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参与未经批准集会、非法集结罪及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等罪行。

  法律界人士陈曼琪表示,在“手册”的“法律须知”部分,只列明4条可能触犯的罪行,但《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及《公安条例》包括范围相当广泛,以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17B条,扰乱秩序为例,即使没有暴力行为,只是喧哗,亦会触犯上述的条例。

  陈曼琪又指,《公安条例》第18条,有关非法集结,凡3人或多于3人集结在一起,即站立或不动,也可被指为集结。“佔中”有可能触犯十宗刑事罪行,不限于“手册”所列的4项。

  至于“佔中”发起人不断强调“非暴力精神”,陈曼琪表示,万一发生暴力行为,若在法庭上以“非暴力精神”作为申诉,在精神与实际行为有两样的话,法庭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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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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