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众地方犯的妨扰罪(《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28)条)。
●如果“佔中”未获警方发出不反对公众游行通知即举行游行,且人数在50人以上,涉嫌触犯未经批准集结罪(《公安条例》第17A(3)条)。
●“佔中”堵塞中环道路,阻碍交通,扰乱秩序,组织者涉嫌触犯组织非法集结罪,参与者涉嫌触犯参与非法集结罪(《公安条例》第18条)。
如果有人仿效台湾“反服贸”运动,强行闯入并长时间“佔领”立法会,妨碍、骚扰议员,损坏立法会内的财物,那么涉嫌触犯的罪名和违反的法律包括:
●干预议员、立法会人员罪(《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9条)。
●进入或逗留在会议厅范围罪(《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20条)。
●强行进入罪(《公安条例》第23(1)条)。
●强佔处所罪(《公安条例》第24条)。
●刑事毁坏罪(《刑事罪行条例》第60(1)条)。
●暴动罪(《公安条例》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