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治港,首先就必须依照特区基本法治理。因为基本法是特区法律制度的基础,规定了特区的基本制度、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和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职权和责任,其他法律均必须依基本法制定,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凡抵触基本法均无效。所以,法治要求社会上的一切行为要具备合法性。
首先,立法者的立法行为要符合合法性要求。
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特区政治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行政长官如何产生的具体办法,毫无疑问必须依基本法规定制定。基本法第45条不仅有规定,而且还十分清楚。第一,由一人一票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人选。第二,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第三,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第四,提名委员会须有广泛代表性。当立法机关制定相关具体法律时,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规定。相反,主张“公民提名”、“政党提名”于法无据,抵触基本法规定。如果明显抵触基本法的规定,可以通过具体立法加以合法化,那不是要求立法者带头破坏基本法?如果立法者都不守法,特区还会有法治吗?如果立法机关的议员罔顾基本法的规定,执意要求在法案中写上违反基本法规定的内容,市民完全有理由质问这些议员是否兑现和履行就职宣誓时拥护基本法的承诺。
其实,守法者的行为要具备合法性。
法治社会有赖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守法,法律才能得以实施,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当人们在说,法治是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时,既表达了港人接受法治原则,也认同人人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则。不管违法者用什么样的藉口,只要不具合法性,做出违法的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止和处罚,没有例外。
因此,对法治原则抱有信仰,希望香港社会安定的人,应该珍视和守护法治。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骆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