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划时代里程碑意义。这一天,在北京,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其中,关于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既明确肯定可以由普选产生,又明确规定普选行政长官的原则和程序,从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实现普选产生行政长官目标描绘了清晰路径。
这使许多人感到意外。无论2005年下半年关于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公众谘询还是2010年上半年关于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的公众谘询,都是由特区政府向香港社会各界、各政治团体提出“主流方案”。但是,这一次,关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唯一由提名委员会推举产生;而且,明确规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和基本构成,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参选人必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一半以上支持才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为2至3人,从而,为特区政府即将提交公众谘询的“主流方案”确定了基本框架。
反对派只有接受唯一选择
回想2010年6月,在香港许多人对于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订感到“山穷水尽”之际,中央引导当时愿意尊重和遵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所谓“温和民主派”,创造“柳暗花明”。这一突发性转变,使不少人,包括“反对派”政治人物,在过去一年半,对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产生类似憧憬。他们满心以为,中央在2015年上半年将会重演5年前一幕,向反对派所要求的“真普选”作出让步。而今,中央为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提出明确规定,意味著反对派要么接受中央认可的方案,要么拒绝,没有妥协馀地。
不少人问:中央在普选行政长官问题上为何採取如此执著而坚定的态度?一言以蔽之,因为普选行政长官关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关系。
无论“九七”前制订《基本法》还是“九七”后落实《基本法》,“一国两制”的核心问题一直是特区与中央关系。尽管《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二条明确规定特区高度自治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特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但是,反对派一直以“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为藉口,对抗中央,同时,企图使特区政制发展延续伦敦在“九七”前所设置的“还政于民”轨道。然而,关于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关于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都还只是涉及特区与中央关系之局部,可以做某种让步;普选行政长官则大不同,关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关系全局,决不能允许反对派藉所谓“真普选”来变香港为独立政治实体。
17年来,尤其2003年CEPA签署和实施以来的11年,香港与国家主体经济一体化形成不可逆转不可阻挡之大趋势,构成“承前”(尽可能延续和保持“九七”前制度和人事)向“启后”(与时俱进开创香港歷史新纪元)转变的经济基础。但是,深受长逾一个半世纪殖民管治影响,特区政治(包括法律)和相应的价值观不仅严重阻碍香港与国家主体经济融合,而且,为反对派及其后台老闆所利用,加剧香港政治体制与国家主体政治体制的对立和对抗。近两年来,反对派一方面不断掀起反对和阻挠香港与国家主体经济融合的风潮,一方面竭力争取所谓符合国际标准的“真普选”,相互配合。如此活生生的事实胜于雄辩地证明:无论为维护“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还是为巩固和推进香港与国家主体经济一体化,都必须在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问题上坚持《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毫不动摇。
普选定规范利重心转移
中央对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决定公佈后,香港的反对派将会作出激烈反应包括採取佔领和瘫痪中环的非法行动,是有充分准备的。香港政治基本矛盾不可调和,特区由“承前”向“启后”转变不可能不经歷动盪,这是香港政治重心根本转移不得不支付的代价。
17年来,香港政制发展路途坎坷,因为政治重心为若干西方国家所吸引、没有随同回归而稳稳地转向北京。行政长官作为特区和特区政府的首长,其本人和管治团队的政治倾向是检验香港政治重心的试金石。
中央亲自领导特区走向普选,直接制定普选方案,坚持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而标准必须高于香港的一般中国公民,并且,为实行和实现这一系列重大原则性措施和规范,决不向反对派的讹诈退让,这一切都是为推动和实现香港政治重心根本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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