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21-22日于深圳举办三场座谈会,李飞、王光亚、张晓明等中央官员出席,并听取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对香港特区“双普选”的意见。为了满足反对派议员的要求,在21日下午还加开了一场会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之前,中央採取这种前所未有的举动,进行咨询,可以说是民主的、文明的、明智的。
然而,在会面前夕(20日),27名反对派议员中的26名还签署“政改承诺书”,表示如政改方案不符合国际标准,将捆绑否决。这却是反民主的、野蛮的、愚昧的承诺,也可能是非法的、无效的承诺。
这种承诺之所以是“反民主”的,是2017年行政长官的普选有一个民主的大飞跃,行政长官候选人由1200人选举委员的选举,推进为由350万登记选民的选举。谁反对大大扩大民主的选举,谁就是反民主,是显而易见的。反对派又称为“泛民主派”,所谓“泛民主派”,本来是唯民主论者,一切以“民主”为马首是瞻。但到民主来了,却又害怕起来了,要反对起来了。所以号称“泛民主派”的香港反对派,实际上是反民主派。挂“民主”的鹅头,卖的是“反民主”的鸡爪。
之所以是“野蛮”的,是他们忘记了自己立法会议员的身份。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他们要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要效忠香港特区。对符合基本法的政改方案,他们有支持的义务。他们没有拥护或效忠国际条约的义务,但却偏偏要以所谓国际公约作为旗帜。对符合香港整体利益的普选,有效忠香港特区义务的反对派议员也有义务支持。但是他们不但没有拥护基本法,没有效忠香港特区,反而要支持违法的、无理取闹的、要挟中央和特区政府的“佔领中环”运动,他们的名字前面可以加上“尊敬的”三个字,但应当改为“野蛮的”三个字,更为贴切。
之所以“愚昧”的,是因为他们虽然都大学毕业,有些还是专业人士,有高尚的职业,与普罗大众相比较,有更好的学识和社会地位,但在普选的问题上,却是无知的、幼稚的。他们所说的国际标准,指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在该公约的数十条条文的主语中,大部分都採用“人人”、“任何人”的表述,从这个意义上说,这超越了国家界限,属于普遍性人权问题。即使如此,该公约也允许世界各国作不同的人权保护,不要求一刀切。例如,在言论自由问题上,允许世界各国以“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为由,在法律上予以限制。
与其他条文不同,该公约第25条的主语採用了“凡属公民”的表述,所谓公民就是居住在某国境内、具有某国籍的人。也就是说,这是国别性人权,不是普遍性人权。据笔者的理解,该条在选举方法上,规定了直接或间接选举的原则(第(a)项);在选举权问题上,规定了真正的、定期的、普及的、平等的、秘密的、自由的等原则。(第(b)项)也允许有保留。例如,英国国家元首(女皇)、上议院的产生,不符合定期的、普及的、平等的原则;首相的选举不符合真正的(由选民)选举的原则,英国对第25条是保留的。有些国家实行强迫投票制度,例如澳洲、新加坡,对第25条第(b)项也是保留的。保留也是符合国际公约的。
然而,在被选举人资格问题上,该公约要求是本国公民。但对本国公民应当具有什么要求,通过什么方法,才能成为被选举人,该公约未穷举什么是不合理的限制,由世界各国由法律或宪法判例决定。例如美国总统必须在本国出身;英国首相必须是执政党的下议院议员;日本首相必须是议员。有些国家,对投票权还限制了选民资格。但一般而言,对被选举人的资格限制远比投票人多,例如规定神职人员、军人、法官、囚犯、精神病人、外国人不得参选等。凡此种种,都被认为是合理的限制。效忠宪法和本国的人才能成为被选举人的限制,其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
由此可见,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国际公约只有原则,没有标准,允许各国制订标准。例如在注射疫苗问题上,只有防疫、治病的原则,但却没有具体疫苗的唯一标准。至于在提名问题上,该公约未作规定,连应当循什么原则都没有规定,更不用说具体的国际标准了。香港有媒体嘲笑说,签署“政改承诺书”的26个立法会议员,就有26个标准。大家说一说,他们是不是愚昧可笑呢?用佛经上的故事说,就是“猿猴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