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退休后,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不时评论一下时事政治。香港言论自由程度很高,任何人都有评论的权利,李国能也不必例外,由于他担任过前首席法官,难免引起人们的注意,像前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一样。但关注之馀,却令人失望。
对白皮书英文版有关法官和司法人员是治港者(administrators)、治港者(those who administrate)必须是爱国者的提法,李国能在《南华早报》和《明报》提出质疑。六月,笔者读英文版白皮书时,也有同样的疑问。但与李国能不同,笔者还看了英文版的前后表述、中文版的白皮书,是不是也是如此。而不是像李国能一样,捉字虱,像扭计师爷一样,抓住了什么稻草。
假如李国能不懂中文,他应当请懂的人给他解释;假如他精通法律和英文,他应当结合上下文来解读,但他似乎比较“懒”,至少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一般的治学者勤快。只凭?不很清楚的印象,哇哩哇啦起来,评论一通。
对白皮书的翻译自有公论。按照严復的说法,翻译讲求信、达、雅,但三者都做到,并非易事。中英文的辞彙,并非一一对应。例如治理香港者(治港者),就没有相应的英文名词,译成administrators,不很准确。但治理,作为动词,有相应的英文administer,一般不译为Administrate,这可能是翻译上的“小瑕疵”。然而,administration又是多义词,既可能是指行政管理,也可能指司法审理(administering of justice),并非是翻译上的失误。
对于治港者,有全部和主体的分别。中文版的白皮书没有治港者全部都必须是爱国者的说法,只是说其主体必须是爱国者(patriots as the mainstay)。英文版的白皮书只有一处遗漏了主体(as the mainstay),但从上下文看,并不发生理解上的失误。涉及爱国者为主体的部分,英文版都有(as the mainstay)的表述,不能说漏了一个标点符号,就说全文没有标点符号。
英文版的白皮书下文还提到,香港基本法要求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主席及80%以上的议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必须是没有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确保治港者的主体(显然不是全部)效忠于国家。因此,也不会发生误解。
解决翻译问题之后,就要分析法官的主体(即两个首席法官)要不要爱国的问题,根据李国能的说法,法官是不必爱国的,因为法官没有任何主人,爱国也没有公认的国际标准。其实,法官是否有主人,是否当奴僕,爱国是否有国际标准,或根本没有,都与法官爱国没有关系。
如果李国能学过逻辑,就应当知道爱国是与公民有关。爱国的确没有国际标准,美国人要爱美国,但不必然要爱中国,反之亦然。各国都有不同的爱国标准,英国君主象徵国家,要求英国人要爱女王。美国的歷史很短,国家和宪法的歷史差不多一般长,宪法象徵国家,所以美国人要效忠宪法。中国宪法也要求本国公民爱国,履行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的爱国定义都是狭义的。把狭义爱国与广义爱国混淆起来,具有误导性。曹操和诸葛亮谁更为爱国的问题,就是这样的例子。曹操统一北方,从国家统一的角度看,曹操是爱国者;诸葛亮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为世人楷模,从个人操守看,诸葛亮是爱国者。所以爱国,对不同的人,不同的事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标准,不同的国度,有不同的意义。但人类的智慧在于懂得广狭两者的区分,好比男人和女人,虽然都是人,但两者不能混同。
对两个首席法官以外的法官和司法人员,有没有爱国要求呢?要分两种情况来说,对其中的外国公民,只要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规定,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就可以了,由于该法也有不得分裂国家、特区直辖中央等要求,他们在职责上也有效忠国家的要求。对其中的中国公民,与对两位首席法官的要求并无不同。也就是说,他们不但要在职责上效忠国家,他们作为中国公民,还要履行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如香港基本法已经提到,治港者们不必引用宪法。在不少情况下,宪法又不能不被援用。回归以来的司法判例已提供了证明。虽然基本法未作要求,但在审理部分特定案件时,法官不能不援用宪法,否则,就会出现问题。有鉴于此,有关的法官,不论是否中国公民,也要效忠宪法。
作者为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