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宗法庭新闻惹人关注。话说“港独废青”招显聪早前在法庭门口被当众掌掴,涉事被告陈岳贤承认普通袭击罪,被判120小时社会服务令。这边厢,陈先生的支持者高呼“伸张正义,爱国无罪”,并致送鲜花、拍掌欢迎;那边厢,反对派的小喽啰们旋即在网上口诛笔伐,说什么“香港司法玩完”,批评法官“不能独立裁决”,质疑为什么“判得咁轻”,甚至上纲上线指责有人“鼓吹拳头暴力”云云。
毫无疑问,陈先生当日的行为显然“无政治动机”,只是出于“一时冲动”。而这样的冲动,说到底只是出于一种真心实意的“爱国”情怀。对于“爱国”本身,的确可以说是“无罪”,受到谴责的应该只限于“当众掌掴”部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次法庭的判决算是给予了当事人应有的教训,要知道,虽然只是判社会服务令,但还是会留有“案底”,判罚轻重与否,公道自在人心。无论如何,整件事更加要记住的理应是“爱国”部分。
当日,陈先生说:“你建乜国,你系唔系中国人”,两句话虽然简短却铿锵有力,直指问题的核心,说到了每个人的心坎上,非常容易引起共鸣。同时,这也是两个严肃的问题,需要如招显聪这类“港独废青”认真回答,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已挑战了市民容忍的底线,是可忍,孰不可忍。
同样是在法庭门口,招显聪表现出无与伦比的狂妄与嚣张,他喊出了“独立建国,香港万岁”的口号,让每一个爱国爱港的市民看到后都会怒不可遏,对于这种乱民贼子,“见一镬打一镬”实在不足为过。到底谁在“有恃无恐”,到底谁在“立下坏先例”,每一位明事理、辨是非的市民,都会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看得到。如果连公然喊出“港独”的口号都被视为言论自由的话,那么请问判案的法官,如何体现你在就职时,宣誓“效忠基本法”的真正意涵呢?“爱国爱港”难道不是每位港人最基本的要求吗?
话说两头,当事人陈先生“爱国无罪”的举动,虽然深深感染了港人,并得到广泛的尊重与认可,但是倘若凡事都採取过激的行为,甚至因此令自己干犯法律而受到制裁,实在得不偿失。毕竟,香港是法治社会,切记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