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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反佔中签名“让民意归民意”

  香港政改近来的态势演变有民意的“左右手互搏”倾向,这是建制派民主学习与进步的表现。最突出的就是影响日高的“反佔中签名”。就民主技法而言,这是对反对派“佔中公投”的模仿。就政治属性而言,这是在反对派先行拉动和刺激下共同面向“民意政治”的理性选择。就政治影响而言,目前的签名数已超过百万,尽管其中包含部分法律意义上的“非选民”,但一方面其中的“选民”数量颇为可观且仍在增长,另一方面更广泛的“签名”要约反映了更大的社会代表性,从而在数字和民意基础上堪与“佔中公投”的79万相匹敌。

  让反对派更为不快的还有真普联召集人郑宇硕的抄袭与外籍身份事件和黎智英政治献金事件。然而,梁振英特首及其管治团队加入签名却被反对派抓住了“把柄”,在建制派的“民意”中掺杂进了“官意”甚至“京意”,成为建制派政治博弈的“减分项”。“让民意的归民意”,基本法确定的“行政中立”原则应获得特区政府管治团队及建制派政团的共同坚守,由此才可使香港的法治与民主各归其位,更趋理性和平衡。

  以彼之道还施彼身

  在特区政府提交政改报告之前,“民意”就其正式表达出来的形式与规模而言,几乎是“一边倒” ,而民主技法的成功操作也一直在反对派一边。这不是说之前的反对派代表的“民意”就是香港整体民意,而是说反对派通过相对严谨和高度组织化的技术动员,使得支持反对派政改方案的“部分民意”得以凸显,形成政治上的“夺目”效应,造成“民意在反对派”的印象。如今,这一“一边倒”的印象正在被削弱和相对化,建制派“以彼之道还施彼身”恰恰体现了某种“后发优势”。

  1930年代,胡适提出通过民主学习民主,有两层含义:其一,这是对当政者的政治劝喻,要求给民主“放行”;其二,民主过程是一个相互学习、共同分享的过程,不同政党在其中获得知识与技法的完善与进步。“反佔中签名”就是这一民主学习过程的正效应,而召集人抄袭事件和政治献金事件也是民主相互监督功能的正常体现。指责签名活动及相关监督事件很难成立。

  香港民主运动内部的这一变迁是香港民主理性化、结构化、充分民意化和常态化的标誌。双方应共同认识到:

  第一,民主是公开的知识系统和技术组合,没有“专利”,建制派也可成熟运用,双方应该逐步适应政治多元化和民意结构性对抗的常态事实;

  第二,民意政治的“数位化竞争”隻是民主的一个层面,是单纯的政治意志层面,甚至是非本质的层面,在民意数量大緻均衡的条件下,双方应重新回到本质的“理由”(理性)层面,而这种“理由”同时包含了合法理由与合理性;

  第三,充分民意化的民主政治要求主要的政治人物具有基本的“政治操守”,真心推动香港民主进步的“公众人物”(召集人议员等)更应洁身自好,在涉及政治诚信与政治动机的关键问题上经得起民意和法治考验,否则必将被香港民意边缘化,甚至延误香港民主进程。

  对抗式投票焦点滑动

  “反佔中签名”和“佔中公投”是一对政治孪生儿,分别代表了香港民主两大阵营在深入“民意政治”后的社会运动表现。然而,“佔中”是被建制派刻意擡高和亮化的焦点,而不是反对派政治主张的核心,后者的核心纲领是“公民提名”。所以,这里的博弈焦点有所滑动和错位,但这一政治运动效果又恰恰服从于双方政治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动机。

  这里可以引入一个“理想人选—提名机制—行动策略”的完整分析框架,将这一对政治孪生儿予以还原和比对。对建制派而言,上述框架的政治输入项分别为“爱国爱港人士—机构提名—合法反佔中”。对反对派而言,相应的政治输入项为“民主人士—公民提名—违法佔中”。

  显然,双方博弈的真正焦点应该是法定的机构提名与非法定的“公民提名”之争,这也是香港政改从未变化的惟一主题。现在的“反佔中签名”将焦点从“公民提名”移开,因为如果以“反公民提名”为口号争取签名将是一场政治灾难,而由于“佔中”作为行动手段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以“反佔中”为口号争取签名则“名正言顺”,有利于“民意”聚集的最大化。其实“6.22公投”的实质并非“佔中公投”,而是“公民提名公投”,是对同时包含“公民提名”的三个备选政改方案的民意徵集,如果以“佔中”为主导口号展开,同样会是一场政治灾难。这种“藏拙取巧”式的政治技法,双方已熟练习得,难分上下。

  反对派的焦点是提名,建制派的焦点是“佔中”,这种基于自身政治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民意动员,其实均未能诚实准确地反映每一位实际投票签名者对上述完整政改框架的意见。当然,双方的政治心理焦虑结构是共同的,即“焦点纲领——民意数字”。对于博弈失焦与民意提纯不完全的问题,在具体数字出炉后似乎就已烟消云散了。然而,很可能的情形是,两次投票有重叠者,因为香港社会持“支持公民提名但反佔中”的交叠立场人士亦不在少数。当然,焦点滑动现象是民主社会政治博弈的正常现象和常规技法,如何正确对待需要传媒和民众有距离地理性观察。

  面对抄袭、献金、反佔中签名,反对派感慨民主技法被“盗用”,政治道德和民意唯一代表性被削弱。但“特首签名”给了他们反击的机会。如何看待特首签名呢?就内心判断与政治立场而言,特首“反佔中”是毫无疑问的,这一立场已通过无数场合重申过,但是否应该在中央回覆未定之时在民间团体开展的有?明显政治倾向的签名活动中再次表达呢?甚至其管治团队主要成员亦表示追随。这是一个不合基本法体制同时在政治上亦不明智的先例。

  寻求妥协方案达至普选

  香港基本法确立的是突出“行政主导”的弱式“三权分立”模式,但对每一分支的基本伦理原则与标准的三权分立体制无异,即政治民主、行政中立和司法独立。相对于处于“执行”地位的行政和司法,立法会是明确的政治机构,议员有?明确的政党归属,其言行可以与民意政治和政党行为无缝对接,尽管其也需要顾及议员的公益代表性及立法会整体的议事规则。因此,实际上无人明确指责议员对“佔中公投”或“反佔中签名”的直接介入。但特首管治团队和法院属于“非政治”机构,不应直接介入政党性的政治活动。其中,司法独立本身就包含?法官与实际政治的规范性隔离,此处不详论。

  就特首行为而言,香港法例明确要求特首“无政党背景”,这是“行政中立”原则的显著法律要求。倒是反对派在政治纲领中纳入了取消特首“中立性”的要求,而建制派和特区政府则一贯坚持特首“中立性”。更何况,在之前的政治谘询报告、谘询过程以及提交中央的政改报告中,特区政府一再重申并实际表现了相对充分的“中立性”。此次特首签名是在“中立性”立场上的后退,其动机也许是对“佔中”撕裂政改共识的焦虑与重建共识的政治冲动、幕僚的专家化建议以及其他压力来源,但却不合基本法确立的行政中立体制,亦将“官意”掺杂进建制派“民意”,授人以柄,反而不利于特区政府最大化凝聚共识和让民意充分表达。

  至于特首事后强调是以“个人身份”签名,这在法理上亦不充分:第一,特首确实具有“自然体”和“政治体”两个面向,相当于国王的“两个身体”,但在现代法治语境中,其“政治体”要素佔优,个人政治自由受限;第二,民众和特区政府其他官员无法分辨特首以何种身份签名,将实质妨碍公务员队伍的整体中立性和良心自由。

  反对派于此狠批,有一定合理性。但这亦非此轮“民意战”的真正焦点。在中央意见悬而未决之际,双方的道德攻击、数字竞争与教义宣扬隻是常规技法,如何面对中央未来决定及理性、共同寻求妥协方案先行落实2017特首普选才是要害。
  • 责任编辑: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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