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
《议事规则》第83条列明议员需及时申报登记其个人利益:
(1)除按第(2)款的规定就个人利益作登记的目的外,每名议员不得迟于每届任期璁甇涨虞|议当天,以立法会主席批准的格式,向立法会秘书提供其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详情。
(2)每名新任立法会议员,须在其为填补立法会议员空缺而成为立法会议员的日期起计14天内,以立法会主席批准的格式,向立法会秘书提供其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详情。
(3)每名议员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如有变更,该议员须在变更后14天内,以立法会主席批准的格式,向立法会秘书提供变更详情。
另外,《议事规则》第83条(5)(d)则列明:
(Ⅰ)议员在其当选为立法会议员的选璊丑A以候选人身份或由任何人代表其收取的所有捐赠,而该等捐赠目的为支付该议员在该选璊云玛瘨}支;或
(Ⅱ)作为立法会议员时,来自任何人士或组织的财政贊助,而提供详情时须说明该项贊助是否包括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付予该议员或其配偶的款项,或给予该议员或其配偶的实惠或实利。
立法会可藉通过议案,对违反个人利益登记规定的议员施加的处分有3种:分别是“训诫”、“谴责”及“暂停职务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