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颇漫长的5个月政改谘询,特区政府共收到逾12万份意见书,归纳了数项重要的主流意见,包括:社会普遍殷切期望2017年落实普选特首、实现普选有利于香港未来施政及促进稳定繁荣、政制发展不能脱离《基本法》框架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首需爱国爱港、认同特首提名权只属于提名委员会等。毫无疑问,这些意见都是主流声音,反映了市民希冀依法落实普选的期望,并且相信落实普选有助于香港的发展。然而,纵使民意十分清晰,但港人能否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仍然未许乐观。
实现政制改革必须经过“五步曲”,当中包括“得到立法会逾三分二议员支持”的一步。可是,佔立法会逾三分一议席的破坏派至今依然坚持违反《基本法》的“公民提名”方案,如他们坚持半步不让,港人的普选梦只会沦为泡影。
破坏派经常标榜“公民提名”方案获其支持者拥护。然而“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始终不能改变公民提名机制不符合《基本法》的法理现实。何况,主流民意皆认同普选制度需符合《基本法》,难道这些意见又不用重视?坚持一个缺乏可行性的方案,最终只会换来政制原地踏步,难道又合乎主流民意吗?破坏派既践踏《基本法》,又声言阻挠政改通过,粉碎大多数港人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意愿,他们究竟视民意为何物?
事实上,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特区政府直辖于中央政府,要求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爱国爱港并非新要求,《基本法》第104条早已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已经是爱国爱港的基本表现,难道不合情合理吗?不愿意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又如何落实《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的权责?中央亦不可能会委任一位不爱国、不爱港的人士担任行政长官。可见,行政长官须爱国爱港,是政治要求,也是法律要求,基本上是没有争议馀地的。
另一方面,提名委员会机制亦是政改谘询的焦点。我们必须瞭解到,提名委员会是由港人组成的,四大界别涵盖了各行各业各界别的代表,充分体现了均衡参与及平衡各界别利益,也体现了“港人治港”的精神。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可更好地保障市民的整体利益。一直以来,破坏派均拒绝承认“提名委员会”的价值及优越性,把“提名委员会提名”与“中央筛选”挂上等号,罔顾提名委员会是由港人选出,由港人组成的事实,这不是政治抹黑又是什么?
无论如何,政制方案是不可能偏离《基本法》的,身为有承担的从政者,我们应寻求政制改革上的活路,而非不断引导市民掉进死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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