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治国者之一
清末.严復论翻译,讲究信、达、雅,三者俱备,实非易事。香港法院英文判词的中译本,也可以找到不少毛病。特区的双语立法,也存在不完全对应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照中、英文版本,才能作适当的解读。对白皮书的翻译,亦当如是观。香港法律界人士可以提出辩异,他们有不少是兼通中英文的人士,例如李柱铭、余若薇、梁家杰、汤家骅、郭荣铿等,为何不向只懂英文的法官说明一下,释其疑虑,何劳静默游行呢?
在任何国家,治国者都必须爱国。香港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故治港者必须爱国、爱港。由于“一国两制”保留了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在治港者之中,有部分立法会议员和法官不具有中国国籍,而爱国通常又要与国籍挂著,1984年6月邓小平在会见钟士元等香港人士时才提出“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二十多年前,笔者在研究香港基本法时注意到“主体”和“全部”的区别,香港基本法对主要官员、议员、法官的资格要求是有区别的。
当然,如果要求全部法官(而不仅仅是主体)都应当爱国,笔者认为也并不过分。理由是:
一、香港基本法第90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凡属公民,都有效忠其本国的义务,愿意效忠其本国,就是爱国。普通公民尚且不免,何况身居要职、手握大权的法官。如不爱国,就不要在其本国的任何地方担任公职,“一国两制”并不例外。
二、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区各级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也就是说,对他们的全部(而不仅是主体)有爱港的要求。然而,请注意的是,香港基本法是中国的宪法性法律,在“一国两制”下,香港基本法具有“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职能,用白皮书上的话说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因此,基本法第1条明确规定香港不得与国家分离,第12条明确规定特区直辖于中央政府,如果法官不爱国,不愿意正确适用基本法,就可能支持香港“独立”,就可能反对香港直辖中央,这与拥护基本法的誓言相违背。从这个意义上说,拥护基本法就意味著爱国。这就不是指要求个别法官爱国,而是要求适用基本法的全部法官爱国了。司法独立本身就是香港基本法的要求(第2条、第81条第2款、第85条),不能对立起来。
三、在香港特区的不少大案中,香港各级法院包括终审法院,也都适用过中国宪法。在适用香港基本法的过程中,对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政府等中央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是需要明确的,由于宪法已有规定,香港基本法就没有重复规定,这就难免发生适用宪法的问题。适用宪法的法官就必须效忠于宪法,这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法治准则,香港不能例外。如硬要说,效忠宪法将影响司法独立,这是世界各国司法界的笑话。如果法官不愿意效忠宪法,把宪法的规定视为非法,岂不是天下大乱。
治国者都必须爱国
回归以来,香港特区对效忠国家是从政者的政治伦理重视不足,出现了不少偏差和不寻常的情况。现在国务院新闻办以白皮书的方式阐述了《“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区的实践》,正本清源,很有必要。白皮书阐明了“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总结了回归以来在实践中的经验教训,论证了“一国两制”的正当性,说明了反中央、反“一国两制”的不正当性和非法性,对香港特区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白皮书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非常全面的,如有不同的理解,可以拿出来讨论,大状们本来辩才无碍,犯不著静默。游行而静默,纯粹摆姿态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