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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白皮书:中央拥有对香港全面管治权

  国务院发表名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的白皮书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以及向香港特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力。

  而香港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徵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明示公民提名不符基本法

  这表明,早前有政党要求的“公民提名”,有违《基本法》。而中联办主任张晓明亦多次明确表示,公民提名漠视基本法明文规定,是脱离法律规定的轨道走弯路。

  另外,白皮书又指,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直接行使对香港特区管治权的权力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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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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