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效仿台湾“反服贸”运动,强行闯入并长时间“占领”立法会,妨碍、骚扰议员,损坏立法会内的财物,那么涉嫌触犯的罪名和违反的法律总共有六大项:
一、干预议员、立法会人员罪(《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9条)。
二、进入或逗留在会议厅范围罪(《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20条)。
三、强行进入罪(《公安条例》第23(1)条)。
四、强占处所罪(《公安条例》第24条)。
五、刑事毁坏罪(《刑事罪行条例》第60(1)条)。
六、暴动罪(《公安条例》第19条)。
如果事件完全失控,被定性为非法集结,而且参与非法集结的人破坏社会安宁,那么占领立法会就成为暴动,组织参与者则可能涉嫌构成暴动罪。